来源:《壹号皇庭season3·6》
对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
辩护律师与控方律师各自掌握的证据和对事实的了解,并不相同。
辩护律师出于职业性的要求,为了最大限度的行使辩护权,必须无条件相信委托人。
但是,如果各项证据都对被告不利,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沟通时被告人又对律师撒谎,这种情况下,完全有赖于律师的技术能力、庭辩技巧、以及坚定的辩护立场。
还原事实实际上是控辩双方都以忠于案件事实,同时维护原被告双方的权利的基础上,经过陪审团、法官各方的全面衡量,最终集体促成的结果。
受害人自己出庭作证的,就会出现控方或辩方律师向其询问施压的情况,由于律师会抓住任何一个有利于己方的疑点进行施压询问,提出的问题往往会对受害人证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或情感伤害,法官必须对律师的提问进行有限控制,必要时进行提醒。但往往这种提醒从程序上来说具有滞后性。
交叉询问式庭辩虽然在实务中很精彩,但操作性来看,是否能够应用于共产专制结束后的大陆各个省份地区,有待研究。
仅以东北地区民风和民众普遍素质论,若直接使用该项制度,可能会出现证人与控辩律师的矛盾冲突,由于律师的任何提问无论其施压程度和效果如何都只是纯粹技术性的行为,可是普通没有法律常识的人会误以为这种施压询问是针对自己。进而引发敌意,不排除可能存在矛盾升级的冲突在庭审结束后出现,或者复杂的报复行为。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如何保护未来的法律人,有赖于未来顶层设计专长的法律专家和立法者。
总结日期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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