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饬令》 第十三章 国削
红林悟道《韩非子-饬令》上一章韩非子为我们重点讲解了轻罪重罚。韩非子认为轻罪重罚对于君主有利,这里的“有利”并不是指单纯的利益,而是指对君主治国有利。
轻罪重罚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刑明民,用严厉的刑罚促使民众明白取舍,让民众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要能辨别最基本的是非与对错,具备最基本的法治思维。二是大制使人,用大的法制驱使人们为国家尽力,确立发展规划,制定奖罚规则,民众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努力劳作,这样不管是个人还是国家都能积累财富。民众守法敬业,这对君主来说是最大的利益。
就社会层面而言,轻罪重罚,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震慑邪念,能够最大限度地创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韩非子认为这是“以刑去刑”,用重刑产生的威慑力去除掉将要发生的刑法案件。总之,在重刑的高压下,让民众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能违法。回到老话题,如果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必定会有人铤而走险,而且越干越大,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大,国家就会陷入混乱,假如,违法收益远小于违法成本,也就没有人去冒险去干了,犯罪率就会降到最小。
所以说,不管是对于君主治国,还是创造社会价值,轻罪重罚是最有效的手段。纵观历史,国家最强盛时也是法治最为严厉时,当强盛转化为繁荣时,也是法治开始软化时,当繁荣掩盖衰落时,也是法治败落时,当司法败落由量变为质时,国家开始无序和衰落。法治犹如身体的精气,精气旺盛时身体就强壮,当精气衰落时身体就虚弱。
对于重罪轻刑的恶果,韩非子认为“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意思是:要是对重罪用轻刑的话,刑罚轻了,犯法的事就容易发生。这叫做“以刑招刑”,而这样的国家必致削弱。
道理讲起来很容易,但真的实行起来就难了。治国不是在实验室里做实验,失败了重新再来。治国策略一旦失败,后果极为严重,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了答案。但,人类社会的发展依然是在不断地试错中前行,这是人的特性所决定的,是无法回避的事情,我们能做的就是不再重蹈历史的覆辙,将失败重复一次。
“以刑招刑”就是重罪轻刑的恶果,以轻刑来惩罚违法者,结果使违法成本过低,招致违法者不断出现。关于轻罪重罚和重罪轻罚韩非子有专篇论述。韩非子的结论是轻罪重罚国治,重罪轻罚国削。
【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饬令》学完了,整顿法纪不仅要在官吏中进行,还要在社会中进行。韩非子开篇就讲了饬令的意义与作用,意义就是律法不要随意改变,作用就是强化律法的公正性。法不迁,是强调律法在治国中的核心力量与地位;法正,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原则。
饬令中韩非子还强调要少言实干,杜绝多言务虚。同时,告诉君主要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在乡里一级设置司法机构,依法办案处理纠纷。对于治国韩非子强调“四加一”的治国框架,“刑治、战赏、厚䘵、用术”这四种方法,还有“巡查巡视”制度。“四加一”的治国框架涵盖全国,有系统体系的逐级治理,也有直接巡查治理。
韩非子还讲了处理农商关系的原则就是重农抑商,确保社会财富与国家资源的来源,他还提出“以粟出爵”的办法,不仅解决了农户多余的粮食,还增加了国家的实力。对于赏赐韩非子提出“国以功授官与爵”的原则,赏赐要有法可依,不能无故随意封赏。
对于国家的军事行动,韩非子指出,出兵必有所得,如果占领了土地就是长期驻守。对于朝廷内务管理,韩非子强调要坚持“数治”按法规治理,不受言论干扰。最后,就是强调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饬令的每一项,都是依法治国的纲目,都是支持法治的桩基,缺一不可。饬令不是整顿某一项,而是要整体系统的整顿,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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