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允许全日制的工人同时与两个以上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形,应当怎样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100号》的规定:“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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