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人民正常的政治权力之一。人民监督体系,笔者在几年前个人文章《人民资本主义》中有过初步的概括。
人民监督体系,姑且赋予一个名字叫“人民监督委员会”(人督委),其职能“交集”于一些地方的议会职能,但存有一定的差异:议会属于立法和监督机关,主要职能是立法、释法、审议、监督、组织选举等。“人督委”的主要职能和权力是监督,监督的范围以官方为主,兼顾大企业(机构)和社会,并且拥有建议与意见权、弹劾权、人民信息权、发起组织全民公决权和(合作)组织选举权等重要权力。
应该瞭解到,议会和议员的产生、议会的运作,难免带有一些地方局部色彩、妥协色彩,得出的意见往往是政治妥协的结果,未必完全合理。而人民监督是为了同一个宗旨而做,不管东南西北的人民监督组织都是一样,存在和运作相对更为合理。
“人督委”基于“维护公平、公正、健康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宗旨而存在,完全由人民选举产生,一般目的包括合作确保基本社会秩序,通过监督确保官方正确行政、执法,和保证公众社会权力(主要是政治经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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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督委”和议会可以并行操作、各有侧重。议会负责立法释法,审议政府和司法机构提案、议案和任免(建议),从法律层面对官方系统给与概括的监督,组织选举等。“人督委”负责更大范围和深度的监督,理论上官方各部的工作均在其监督范围中——其它重要权力再说。
理想情况下,每个官方机构都应设置人民监督(委员会或相应人员及其程序),对人、财、物、法纪状况、主要工作事项等进行监督,亦可实施临时监督或巡查。相关工作应包含具体的人民监督程序,作为法定程序。
“人督委”的下设机构应包括审计部门、信息部门。
为了保证人督委的职能能顺利进行,人督委应拥有必要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并且有权调动一定的官方执法力量。在特殊时期,人督委应有权力节制军队等武装力量,或实施紧急处置。
对于社会,人督委的监督重点在大型企业、机构和基本秩序、重大事项,其它社会细节仍由特定机构执行,但要接受人督委的适当监督。人督委亦能下沉到民间基层,发现问题,交由有关部门解决改正,并进行有关监督。
人督委拥有建议和意见权,其中带有一定强制性,某些情况下带有“督促改正”的含义。
人督委拥有弹劾权。对于官方工作不力的,人督委有权予以督促改正,实在不能改正或性质严重的,可以通过政府或议会,对官方任何级别的官吏进行弹劾,并追究有关责任。
人督委拥有人民信息权。一方面收集和接待民间建议、告诉,转发有关部门并予以监督(类似加强版信访);另一方面搜集重要的社会信息、国际信息、官方工作信息等——当然还有本身的工作信息,提供给大众,起到一个权威信息源的作用——或可以附设“人民通讯社、人民论坛”,或通过社会机构运作。
发起和组织全民公决权,一般是一种应急权力,旨在公权力实施出现明显不当和窒涩,或出现社会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时,组织全民进行意见投票,相关投票结果具备最高法制效力——如涉及提前解散议会、提前解散政府、无法通过弹劾之下的全民弹劾、退出某个国家联盟体系、进行重要的社会变革、进行战争、其它重大影响事项等。
组织选举权,一般由议会、人督委合作进行,各方面和社会大众有权进行适当监督和适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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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体系的时代背景。
在早期的阶级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谈不到什么民主,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造成社会对立严重,社会矛盾不断积聚恶化,时常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灾难。
从资本主义社会,世界民主事业渐渐发展,直到今天,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人民已经对社会政治生活有了一些参与和操作能力。但不得不说,相关问题还是不少,比如阶级政治和各种非人民化政治、人民核心权力不足或被忽视、小集团垄断政治、政治山头化、议会贵族化和议员地方化、政治扯皮和不当政治妥协、权贵式治理、非人民化的权力传承、职务犯罪抬头等。
人民监督体系,正是应用而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来。从解决问题的角度,一是为了拿回人民应有的社会核心权力,二是通过督促官方正确工作和维护社会秩序工作,消除某些官民矛盾、官民对立和社会矛盾,营造健康的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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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督委的产生。前面已经说过,人督委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由志愿代表人民权益的民间人士组成,包括常务人员和志愿人员。一般,官方人员和相关密切关系人员不适合参加人督委,但有权力有义务给与配合或提供线索。
人督委为了一个宗旨运作,只接受人民节制。为了确保人督委本身的纯洁性和避免被控制,人督委本身应具备有效的轮换、汰换、纠正和追责机制,相关工作高度或适度透明,自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也接受各方面的合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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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背包客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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