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日] 中里成章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译者: 陈卫平
出版年: 2014-3
页数: 242
装帧: 平装
ISBN: 9787511855084
前不久看了日本NHK电视台拍摄的四集电视片《东京裁判》,以荷兰法官勒林的视角叙述东京审判。引起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兴趣,就买了几本书来读。NHK电视片中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印度法官帕尔,他认为所有甲级战犯无罪,写下的异议意见书比判决书还长。
由于其东京审判异议意见书以“日本无罪论”之名出版,帕尔法官在战后日本被神话化,对日本的历史修正主义和右翼复兴起了重要作用。本书介绍帕尔生平及政治观念,对他何以形成其异议意见做了分析,并对其意见书本身作出中肯批评。
东京审判既为一政治审判,帕尔的异议意见书也出于其政治立场。帕尔的出生地是东孟加拉,作为印巴分离独立的结果,东孟加拉成为了巴基斯坦的一部分。对英国的愤怒,反映在帕尔意见书中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严厉批判。在殖民地社会,法律精英是高度西方化的特权阶层,显示出保守倾向并不足怪。帕尔可定位于拥有中间偏右政治倾向的法律界人士。
九一八事变之后,印度知识分子,特别是许多民族主义者对日本的侵略表示愤慨,对中国寄予同情。而在加尔各答的保守乡绅中,却有一种轻侮弱国中国,赞美强国日本的气氛。帕尔意见书写道,倾向于认为日本有出于“自卫的需要”,是“出于善意的决定”,断言满洲事变不属于侵略战争。
1941年,日本攻陷新加坡,俘虏了约6.5万名印度官兵。因印度未被列入大东亚共荣圈计划,日本尚无入侵印度之计划。于是日军萌生一个构想,将被俘印军整编为印度民族军,配合建设大东亚共荣圈,为印度独立而战。日本还帮助寻求德日帮助对抗英国以实现印度独立的印度人士,成立了“自由印度临时政府”(1943年10月)。虽然日本不过将印度民族军视为傀儡军队,在印度,特别是在孟加拉,民族军受到欢迎是自然的。
帕尔在法官同事中的唯一朋友、荷兰法官勒林回忆说,帕尔的立场是,认为日本推进的战争是亚洲最初的解放战争,不能认为是侵略战争。帕尔还表达了对日本“八纮一宇”说法的赞赏。而现在日本的国语辞典对该词的解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为证明海外侵略的正当性所用的口号。”
帕尔的主张是,盟国主张侵略战争是犯罪,谴责日本发动侵略战争。但是,自己不也是不断进行非正义的侵略战争,从而建立了殖民地帝国吗?在废除殖民地统治之前,被压迫民族拥有“以战争及其他武力自助”,就是诉诸独立战争的权利。先来的强盗无权审判后来的强盗,这就是帕尔的逻辑。
所以,帕尔与日本军国主义站在同一条线上,审判中帕尔的中心课题就是运用老牌律师的辩论技巧,为被告人作出无罪论证。在审理期间,帕尔对被告表现得极为恭谨,就座前一定先向被告行礼。帕尔后来说,“被告都是日本的领导人,因为他们的领导开启了东亚解放的源头,从这一意义上我向他们表示敬意。”读过此书,我的感觉是,帕尔曲意为日本战犯辩护,已到了违背作为法官的良知的地步。
帕尔上任一个月,就迅速表示了赞同被告辩护人的鲜明态度;不到两个月,他就告诉法官同事,自己正在准备独立的异议意见书。
帕尔在律师生涯中主要办理所得税法业务,对国际法并无研究,他是从东京审判时期起真正开始学习国际法的。帕尔意见书与辩护人高柳贤三的最终辩论主张多有类似之处,有相当多的引用。帕尔承认辩护人的动议,即东京审判属于基于事后立法的不正当审判;无法证明存在全面的共同阴谋,因而,全体被告无罪。
帕尔提出,日本的表现不过是效颦西方列强近代以来的所作所为。对在有关法律程序制定完成以前,能否处罚“破坏和平罪”表示怀疑,认为为时尚早。同时,帕尔列举朝鲜战争、印度支那战争及英军重新占领印尼的事实,严厉批判大国在引进“破坏和平罪”的同时,继续侵略战争和殖民地统治,实与自己标榜的理想背道而驰。
关于破坏和平罪,帕尔认为日本发动战争时,通行的国际法不认为侵略战争属于被处罚的犯罪。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保留了自卫权。在帕尔看来,自卫战争的解释权完全在当事国自己手里,只要是主观上感觉受到威胁,就可以发动自卫战争。如此一来,区分自卫战争与侵略战争的客观标准将不复存在。
帕尔对“反人道罪”持有非常消极的见解。帕尔对体现虐待或屠杀事实的证言或证据,持极为怀疑的态度。他似乎认为多数的残忍事件都不过是政治宣传的结果。在意见书论及“南京大屠杀”时,对证词和证据的价值提出怀疑的部分,帕尔插进了一个“奇怪故事”:一战中英国散布谣言说,德军士兵将敌军士兵煮熟当作猪饲料。
纽伦堡判决认定犯下国际罪行的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具体的个人,国际法如不处罚个人将无法获得执行。确立领导人个人责任的原则,显然可以成为反战和平运动的武器。这种个人责任原则,不仅在现代社会拥有重要意义,也可以找到与印度民族主义思想的接合点,然而帕尔坚持领导人在国际法问题上不负有任何责任。
即使是战争犯罪的事件已被事实证明,对于指挥官责任,帕尔仍以没有发现可以问罪指挥官责任或不作为责任的证据为由,作出无罪的结论。南京大屠杀的指挥官松井石根在得知发生屠杀后,曾两次指令部队换防,大屠杀长达六周,仅仅这种所谓“措施”,就让帕尔作出“没有任何线索说明这一手段是非诚意的”判断,认为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帕尔对南京事件的言说,其中心内容是攻击重要证词的可信性,包含了日后为南京事件争论开启历史修正主义之路的萌芽。
与一般印度知识分子对中国的同情不同,帕尔对中国的态度是轻蔑的。在帕尔看来,日本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得到保障的民主国家,而国共内战时期的中国,是一个绝望的破产国家,所以,能否适用于国际法的保护,是极为可疑的。而正是国共合作,诱发了日本以华战争。帕尔还将中国的抑制日货一概斥责为“国际社会的非法行为”。帕尔反共,他认为存在与共产主义作战的“干涉权”。只要是为了同中国共产党作战,中国就是既无主权也无自卫权的存在。他国干涉中国内政也没有问题。
帕尔是殖民地政府指派的,实际上,帕尔并不符合总督府挑选法官的条件,阴差阳错之下成了法官。审判拖延了很长时间,原计划半年,实际拖了两年半。期间帕尔法官曾请假回国,也曾萌生去意,但最终留了下来。东京审判开庭466次,帕尔缺席高达109次,几近四分之一。
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强调他的意见属于个人行为,不代表印度政府的态度,表明了急于与帕尔撇清关系的态度。
也许可以把帕尔视为在后殖民主义理论观照下对西方批判的先驱者?其实不然,因为帕尔仍固守19世纪西方法学思想,在这一点上,他比西方学者更西方。
由于其东京审判异议意见书以“日本无罪论”之名出版,帕尔法官在战后日本被神话化,对日本的历史修正主义和右翼复兴起了重要作用。
东京审判之后,帕尔共三次访日。第一次是在1952年10月,此行帕尔会见了许多战犯以及他们的家属,这表明访日目的之一是慰问战犯和推动释放战犯活动。1953年9月至11月,帕尔第二次访日,主要活动是讲学,比较冷清。1966年10月,帕尔第三次访日,回国后不久,他就去世了。此次访问的意义有两点:第一,对报纸、电视、杂志、学者、大学教师、政治家、官员、战犯遗属、原军人、右翼进行总动员,将帕尔的形象,即为了真理和正义,不屈服于美国强权的硬骨头形象,深植于日本民众的意识之中。第二,帕尔接受了天皇颁发的勋章。这实际上是为天皇免去战争责任正名。这样,可以认为帕尔就此被日本的保守体制完全收编。
帕尔意见书直击以美国为首的同盟国的伪善。战后,日本以岸信介为代表的右翼势力重上舞台,但不能不选择亲美之路,已经无法再以反美民族主义的面目公然出现。他们借助帕尔,曲折吐露反美的感情,由此获得一部分民众的共鸣。
在日本,帕尔的纪念设施有五处之多。其中,靖国神社的帕尔雕像是那里独一无二的外国人像,立于游就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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