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购同权,出发点是“房”,落脚点是“权”。租购同权之所以在推行过程中引起很大关注、受到较多争议,关键就是没有明确到底同了哪些“权”、“同”到什么程度。
在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中,关于租购同权的“权”,笼统称为“相关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八个领域81个项目。对于老百姓而言,重中之重,是公共教育权,尤其是享受优质公共教育的权利。现实中,这一权利过去经常被绑定在一套“学区房”。但在发布文件的“9部委”里,却偏偏没有教育部。
租购同权改革,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出发点是要租房者与购房者享受同等待遇,但至于到底要“同”哪些权、“同”到什么程度,相关部委却没有明确,广州等十二个率先试点租购同权的城市也没有明确。于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购房者认为自己应有的“学区房”权利被稀释了;租房者认为政府既然承诺了“租购同权”,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入学却按照“有房有户、有房无户、有户无房、无户无房”的顺序,自己的孩子依然上不了“名校”。因此,政策两头不讨好。
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也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等。无论是开发商缴纳的税费,还是购房者缴纳的税费,最终都转嫁到房价里,由购房者承担。这些税费,为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说,购房,其实是变相承担了建设地方公共事业的义务,因此,理应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而对于租房者来说,仅仅是支付了一套房子“使用权”的让渡费用,并未承担太多的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义务,假如要求一刀切地“彻底同权”,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因此,租购同权所保障的应为“基本权利”,而非“改善型权利”。以公共教育权为例,政府仅保障租房者和购房者一样,能够公平享受基本教育的权利,而不能保障两者公平享受优质公共教育的权利。假若按照入学顺序,租房者的子女不能顺利进入“名校”,政府也要保障其享受基本教育的权利。
因此,关于租购同权,政府既要明确同哪些“权”,又要明确“同”到何种程度。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恐慌、打破不合理的预期,将租购同权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真正实现“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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