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课时,有学员询问关于资产报废的相关事宜,此类问题比较具有代表性,所以就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希望能够对有此疑问的学员们有所帮助。
Q:正常经营的企业:账面上有大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大多已经不存在了,当废旧物品以很低的价格处理掉了,这样情况进行固定资产清理走什么流程?需要报批吗?帐务如何处理?收回的少量资金交增值税吗?
1
账务处理
对于账面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是属于需要报废的情况,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处理,清理后有贷方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出现借方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如:某固定资产100万,残值率5%,现已提折旧95万,处理该固定资产收到银行存款1万。会计处理如下:(一)借:固定资产清理5 ;累计折旧95;贷:固定资产100;(二)借:银行存款 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三)借:营业外支出4;贷:固定资产清理4
2
相关税率
处理固定资产所收款项需缴纳增值税,税率是要按照购进时间、是否抵扣进项税以及销售时间等情况确定。(小规模可以享受季度9万的优惠)
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16%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规定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含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期间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5年8月份经批准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55.7万元,其中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35.1万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20.6万元则相关涉税处理如下: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5.1÷(1+16%)×16%=4.84(万元)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1+3%)×2%=0.4(万元)
特别提醒: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税收优惠。
3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
法律未规定必须的报批程序,企业基于内控管理规范的角度可以制定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参考文件具体如下: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因此,上述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别提醒:尽管2011【25】号文件部分条款失效,其第三十条规定的1-5项证据材料,仍可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留存备查的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