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18-10-09
Title: 树写作S03-009:金融基石----认识征信04
Time: from 21:30 to
副标题:中国征信业管理体系
每周一、三、五、七 早 6:30 不见不散
文/湘乡的大树
大树写作第三季 第00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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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提到了“国管”的第三方“央行征信中心”,其实这只是中国征信管理系统的一角,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管理体系,虽然目前各种法律和制度还不太健全,但也已经成体系了,因此有必要详细了解一番。
总的来说,中国的征信管理体系有三大块:监管部门、管理政策、违规处罚等。
一个比较健全的监管体系,覆盖的是从上到下,从全国到地方,征信监管也不例外。除了之前提到的央行征信中心,央行还肩负着国务院授权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这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下降到地方上,目前只有上海等少数地方政府设有专门的征信管理办公室。
央行作为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自然有着一些相应的制度。例如,中国个人征信监管实行牌照制,而企业征信监管实行备案制。 例如,昨天提到的,央行征信中心负责基础数据库的建立、运营和维护,同时其他信贷业务机构要向该数据库提供相关信息等。
这里强调一点,关注中国的征信体系,弄清楚这个流程就好了:信息采集----保存----整理、加工----使用。围绕这个产业链会有诸多产生诸多机构。
信息采集方面,包涵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规定强制采集,例如央行征信中心强制采集信贷业务机构的信用数据,一种是由信息生产者主动提供。信息保存方面,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记录的保存有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之后应该删除。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可能保存的时间会有较大差别。在我国,只有央行征信中心拥有数据标准的制定权,所以一些社会征信机构对于数据的加工和整理还要跟随征信中心。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并获取信用报告,但要遵循相关制度和条款。
再说地方性监管政策,征信行业总体上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源于各个地方上相应政策的缺失。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湖北等地出台了自己的信用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
至于惩罚措施,央行则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只要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无论是何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合作和、企业征信机构,亦或是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等,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轻者会被罚款几万到几十万不等,重者会被注销备案,从而失去征信业务的资格。
虽然从监管机构、政策,到惩罚措施都有了,但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征信体系才刚刚起步,遇到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
第一,缺少专门的法律来约束征信机构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例如,2016年在黑市上泄露的个人信息多达65亿次,更为严重的是,倒卖个人信息有形成产业链的趋势。记得昨天的焦点访谈就提到了一个案例,某银行部门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以30元的价格出售了几千条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电话、住址,信贷记录等等。当然了,立法,尤其是专门的法律,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探索。
第二,对“征信”的定义不明确。由于中国的征信业务发展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理论体系,更没有做到广泛的普及,所以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对征信的认知还不到位。例如,拿我自己来说,如果不是遇到区块链,去了解区块链的相关应用时遇到了《金融基石----全球征信行业前沿》这本书,我是不可能去认真了解“征信”这个行业的来龙去脉的。
第三,缺乏相应的机制,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举个例子,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自身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更有权获取个人的信用报告,更进一步,甚至有权决定自己的信用数据是否可以被采集。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信息主体的信用数据被强制采集,另一方面采集后的数据被以非授权的方式“传播”,轻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者导致数据被滥用,甚至泄露。至于有没有相应的技术或者解决措施呢?只能说各方正在积极探索,例如公信宝使用区块链技术将信息主体的个人数据上链,同时用私钥加密,在非授权时,任何人没有采集、使用权限,这就是个很大胆的尝试。
以上就是对中国征信管理体系的初步了解。
另外,征信主要分为两块: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作为一个参与各种金融活动的个体,征信和我们息息相关,下一篇就来具体了解一下个人征信的发展过程!
2018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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