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程某,女,无业,身有残疾,2017年因帮受害人跑学校收好处费30万,学校没有跑成,30万费用也没有退给受害人。
2019年7月份,受害人通过律师协调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并将程某抓获归案。
程某家属委托我介入该案,我了解大概案情后,第一时间去会见程某了解真实情况。真实情况如案件背景一样,另外了解到,程某没退钱原因是上手杨某占有资金,程某仅获利1万元,程某给受害人写有收据,杨某之前曾办理成功过上学事宜。
思路:
1.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从案件事实讲,本案属于“有偿请托”,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从刑法谦仰性原则,需要刑法予以评价。
形成辩护意见,积极给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在刑拘第八天左右,程某办理取保,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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