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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大中型机械设备,尚未验收,企业所得税是否确认收入?

销售大中型机械设备,尚未验收,企业所得税是否确认收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0-12-13 11:16 被阅读0次

销售大中型机械设备,尚未验收,企业所得税是否确认收入?

【问题】某公司生产销售大中型机械设备,一般生产周期需要6个月左右。2020年4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总价4000万元(不含税),合同签订时已经收取货款2000万元(即50%),未开具销售发票;约定另外45%安装验收完成后支付,余款5%作为质保金,2年后支付。2020年11月已经发货,截止2020年底验收尚未完成。

请问:2020年度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确认该笔收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该大中型机械设备2020年底尚未完成验收完成,所以2020年度该笔销售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不确认收入。

由于合同约定货款先预付50%且实际执行,因此构成了预收货款销售货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该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11月。

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的时候,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同时,也要注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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