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网友提出:相亲交往了两个月的男友车祸离世,男友父母将我当做支柱,希望将来能为他们养老,我该不该给他们养老呢?
我觉得两位老人失去孩子,白发人送黑发人,世上最最悲催的莫过于此,他们需要精神支柱也是无可厚非的。
姑娘善良,常常去开导两位老人,让老人能得到心灵的慰,也是做得很好了。但这两位老人因此把她当作精神支柱,并要求相亲对象将来给他们养老,这是有点过分了。
我觉得姑娘会产生“我该不该给他们养老?”这样的疑问,也是有在考虑将来给养老吧?真是个天真的姑娘!
我个人觉得这绝对需要回绝的。可以委婉地告诉他们:“我会经常来看看你们的,有什么需要你也可以跟我说,至于养老这件事我也不能做主的。这也不是我一个人能做决定的,我父母不一定会同意,还有将来我总是要结婚的。”
相信两位老人是因为太伤心了,等过后慢慢会想明白的!
我觉得这样说并非无情,因为相处才两个月,根本是没有义务去赡养老人的,有能力去帮助他们这是应该的,没能力也是不能强求非得去帮助,有时间去陪陪他们也是好的。除非你成为他们家的养女儿或者干女儿,那另当别论!
如若他们一直有这种想法的话,我觉得只能离他们稍远一点,因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即使是结婚了,男方过世,女方也没有这个养老送终的义务的。
无独有偶,我们小区上次刚发生这样一个婆媳纠纷。一老两口的儿子二年前上班时突发心脏病过世。今年媳妇有了新的对象,结果婆婆死活不让媳妇处对象,还说要再婚可以,必须得给她两老养老送终,不然别想跟任何人结婚。
后来经过街道办调解,跟两老普及了法律知识:男方去世后,女方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因为赡养只是法律上规定的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
所以,女方在婚内去世,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男方亦无义务赡养女方父母。
但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分配遗产。
但是从道德和社会层面上来讲,作为女方还是要对亡夫的母亲给予一定的照顾的。至于公婆不让媳妇再婚那完全属于无理取闹了。
而那位姑娘跟那对老人儿子还只是谈了两个月的恋爱,更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养老送终。
那位姑娘可以跟两位老人说清楚这些道理,告诉他们这些法律依据,我想他们纠缠的。
现在社会有些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模糊,往往会做出许多强人所难的事情,作为当事人无需要纠结,像这种无理要求就该当机立断予以拒绝,以绝后患。
对于有困难的人,我们需要伸出援手,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我们也不应该被那些道德进行绑架了,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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