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了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因为没有发生流血冲突,历史学家称之为“光荣革命”。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这是人类第一部有关“权利与自由”的《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它奠定了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政基础,国家权力由君主逐渐转移到议会,建立了共和议会制。
议会有“两院”,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它决定最高立法权,形成了“三权”的分离与制衡,即“英国的议会民主”,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政治权力,国王失去作为专制君主的独断权力。
《权利法案》明文限制什么是“非法”和“违法”的,如“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第1条)”,“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第4条)”;军队国家化,“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第6条)”。
而凡没有限制的,都是“许可、自由”的。人民拥有上天赋予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即使“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第5条,共13条)”。社会中的人们是以“自然法”来行为的,以人的理性本性,构筑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
英国的《权利法案》,开创了限制政府权力,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军队国家化,以实现政府政治权力的公共权力属性,保障人权自由的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之先河。
《权利法案》的制定,是继英国“大宪章”的颁布、“议会”制的建立之后,为最终完全确立国家权力为“公共权力”,提供了宪法保障。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政体也起源于光荣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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