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一)固定资产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案例
【案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2季度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3000元。
【解析】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103000÷(1+3%)=100000元;
按照3%征收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100000×3%=3000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100000×(3%-2%)=1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置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案例
【案例2】乙公司2018年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6月将2017年12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进行了处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3000元。该公司2018年6月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10000元(一般计税应纳税额7000元,简易计税应纳税额3000元)。
【解析】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103000÷(1+3%)=100000元;
按照3%征收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100000×3%=3000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100000×(3%-2%)=1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例】
第一步:应纳增值税=103000/(1+3%)*3%=3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二步:减征增值税=103000/(1+3%)*(3%-2%)=1000元
本期减征额<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则主表应纳税额减征额按计算数填报。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案例
【案例3】丙公司于2008年1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2012年购入一辆自用小汽车,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6月要对自用小汽车进行处置,能否按简易计税相关规定处理?
【解析】
(1)2012年购进的小轿车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仍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丙公司2012年购进的自用小轿车属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规定,丙公司销售2013年8月份前购进的小汽车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案例:
【案例4】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销售2017年4月购进的建筑设备一批,销售价款11,6000元(价税合计),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116000÷(1+16%)=100000元;
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100000×16%=16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案例
【案例3】丙公司于2008年1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2012年购入一辆自用小汽车,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6月要对自用小汽车进行处置,能否按简易计税相关规定处理?
【解析】
(1)2012年购进的小轿车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仍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丙公司2012年购进的自用小轿车属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规定,丙公司销售2013年8月份前购进的小汽车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案例:
【案例4】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销售2017年4月购进的建筑设备一批,销售价款11,6000元(价税合计),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116000÷(1+16%)=100000元;
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100000×16%=16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条规定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3中的丙公司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案例
【案例5】戊公司2018年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6月将2017年12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进行了处置。处置时选择放弃减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3000元(价税合计)。
【解析】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该公司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103000÷(1+3%)=100000元;
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00000×3%=3000元。
刘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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