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小龙虾店的生意很是火爆。而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上,两家相邻的小龙虾店互相“怼”了起来。只见两家店都挂出了“隔壁难吃”的横幅。两家店是因为竞争才“互怼”的吗?经记者查访,终于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原来,这是两家店铺老板的商业“灵感”, 希望通过这特别的标语吸引顾客的注意。(6月3日《成都商报》)
常言道,“同行是冤家”,生意人总是下意识地希望通过某种手段贬低对手、抬高自己。表面看,消息中两位老板就是这么干的,不惜通过挂横幅拉标语贴标签的恶俗方式打击对手。然而,媒体细究之下,赫然发现其中藏着猫腻,我们还真就小看了两位店家,原来两位高人“敢为天下先”,早就懂得生意场上的“竞合”思维(即与竞争对手达成合作,规模经营、抱团取暖)。表面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彼此僵持不下,暗里却是利益一致下的高度默契和创意营销,“互怼”的噱头不但可博人眼球,食客最终不管去谁家,都是“肉烂了在锅里”,且当下还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满满的全是套路。
商人的智慧无限大,脑洞大开之下,原本大煞风景的“互相伤害”竟也可以包装成绝无仅有、技高一筹的营销策略,一番煞有介事毁三观的“互怼”表演秀场下,店家生意有望迎来“井喷”。那么,是不是我们据此就该对他们大加赞赏,甚至将“互怼式营销”推而广之摩仿一二呢?非也。所为者何?其一,方式方法不文明。虽则我们说“卖石灰的见不得卖面的”,但公平竞争的规矩不能坏,抢占市场份额更多要靠自身产品和服务品质过硬,而像消息中这样通过不文明语言大肆诋毁对方的,往小了说,不够尊重对手同行、不尊重事实,是“泼妇骂街”式的“下三烂”手段,往大了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不能将其及时遏止,任其蔓延开来,简直不好想象。
其二,行为性质有违法治。不管认真还是玩笑,双方店家故意贬低对手的行为客观存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规定。同时,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创意营销也须符合法治原则,当下,两家店铺遭遇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惩戒已经在所难免,想来也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综合以上,此番成都两家经营小龙虾的店铺发明的“互怼式”营销,虽则不乏创新创意,但终究既不符合全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与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也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即便投机之为一时出名,也终将沦为笑柄,注定无法长久,希望后来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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