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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善意

民法典中的善意

作者: 无坑法律 | 来源:发表于2021-01-07 20:12 被阅读0次

    作者:朱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民法典从去年发布至今,全社会都在宣传和学习民法典,充费推广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

    从今年元旦开始,民法典就正式实施了,大家不单要学习还要实实在在用起来呀。

    比如,现在的合同开场白就不再是“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而是“依据《民法典》之规定”了,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了啊。

    在之前《我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容易产生误解的法律词汇 - 简书》的推文中,无坑君曾向大家简单谈及过法律中的“善意与恶意”。

    今天,无坑君在研究民法典时发现民法典中的“善意”可能还是会给大家造成一些误解或者困扰。

    比如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上面这个“善意”并不是善良的意思,甚至和善良没有关系,而是不知情的意思,意不意外?

    如果你确实还没搞懂,那么就请继续往下看。

    民法典中包含“善意”的法条共计19条,共有22处“善意”,出现频率相对来说还是算挺高的了。

    “善意相对人”一共9处、“善意第三人”一共8处、“善意受让人”一共2处,另外3处分别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可以概括为“善意受让”)、“善意取得”、“善意占有”。

    一、“善意相对人”中的善意可以理解为不知情,一般出现在双方交易中,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存在内部规定或自身缺陷。

    我不知道你的内部规定,对我没有约束力。

    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的合同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需要股东会决议,否则无效。

    如果我是善意相对人,即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我签署的合同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不会因此无效。

    依据是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也可以理解为不知情,一般存在关联的三方。甲方和乙方交易时,甲方不知道乙方和丙方之间存在相应冲突的交易。

    我不知道我买的东西之前抵押给了第三方,抵押对我没有约束力。

    动产抵押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作为买方是不知道也很难知道存在抵押权的,所以,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我是不需要担心买到的东西还存在抵押的。

    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善意取得”与“善意受让”比较特别,不止有不知情的意思还有合理的意思,故而“善意取得”与“善意受让”属于一种取得物权的一项特殊制度。

    我通过适当的调查仍然不知道卖方无权出售该东西,但我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仍然可以合法拥有该东西。

    张三将李四实际所有的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王五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五对李四的情况并不清楚。此时,虽然张三无权处分该房屋,但是,王五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善意取得。

    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善意占有”也比较特别,这里的“善意”就没有不知情的意思而是主观上无过错的意思,“善意占有”就是占有人在主观上认为自己有权占有的意思。

    我合法占有的东西,产生的维修等必要费用,我可以要求物主向我支付。

    我合法占有了张三的车,因为车本身的原因损害而支出的修理费,我可以要求张三向我支付;反之,我如果是恶意占有,比如车是我偷的,那么部分零件损耗产生的修理费我是不能要求张三承担的。

    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看到这里,有没有发现民法典中的“善意”和生活中的“善意”差异真的很大啊!

    以上,希望对你理解民法典中的善意有帮助。

    作为一种解读并不能代替法条本身的全部含义,具体在学习或者适用的过程中还是要结合事实与法条一起对照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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