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给土地征收带来了很多新的变化,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一下。
一、明确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修改直接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较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为细致。
二、明确在征收土地之前应当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工作。如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不少于三十日,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不合法,应当召开听证会并修改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可能在申请土地之前就和县级政府达成补偿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的,在报批的时候也应当予以说明。
三、明确征地的补偿的原则,即“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另外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也进行了修改,将这两个补偿项目和区片综合地价挂钩,并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另外,将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明确住宅拆迁的补偿原则,即“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明确了补偿方式至少有三种,即另外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
五、明确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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