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生子,孩子成为外国公民后,可以帮助父母申请团聚移民,拿到外国国籍。父母成为外国公民后,可以凭借自己的外籍身份为自己的父母和其他的子女申请绿卡,海外生子其实是一个可以实现全家团聚海外的机会。提供此类服务的月子中心宣称:海外孕产,一次改变孩子一生的选择。于是越来越多的准妈妈们选择海外产子这条路。
可发生问题怎么办?昨天,海淀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孕妈妈卢女士因在前往美国生子途中被遣返,遂将提供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多倍赔偿。海淀法院驳回卢女士多倍赔偿的诉求,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
具体判决如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书中注明了无法顺利入境塞班的相应后果即为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隐瞒拒签及遣返风险的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孕妇是否可搭乘飞机尚需专业判断,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针对卢女士生产后的母子照顾等。现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务义务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卢女士所强调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飞机,导致其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但卢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境外生子,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因委托书中对卢女士遣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明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
同时海淀法院的法官也给我们普及了相关的知识:
在我国,此类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均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询及海外预订的服务。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协助海外生子”这一经营项目。但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也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但我国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取决于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很多选择海外生子的公民通过旅游签证前往海外,这种情况下,公民自身对其奔赴海外的目的在签约时明知的,以这种方式入境并生育是否违法,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若该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项服务项目,消费者多认为月子中心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据此认为月子中心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主张多倍赔偿。对此,消费者需知晓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等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月子中心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为双方在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该公司口碑不好,恶评较多,但消费者须知案外人对其他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很难证明该中心在涉案合同签约中存在故意隐瞒及诱使消费者错意表达的行为,因此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也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若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温馨提醒:借旅游之名前往海外生子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及安全风险,拒签、遣返、隐性收费等隐患重重,加之权利一旦受侵害,因侵害行为可能发生在海外,权利救济亦较难实现,故各位准妈妈们需慎重选择、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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