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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出资实务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出资实务解析

作者: 民企节税顾问 | 来源:发表于2019-03-26 14:56 被阅读13次

    如何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如何区分股东借款和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相应实缴出资义务?实缴到位的出资能使用吗?如何依法使用?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股东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判断方式

    1、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2、验资报告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四条: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因此,出资人可以依据验资报告来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因此,出资人可以依据银行询证函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此外,银行进账单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将票据款项存入其开户银行账户的凭证,也是开户银行将票据款项记入持票人或收款人账户的凭证。出资人可以在汇款时,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该笔款项的用途,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

    4、查看公司年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因此,出资人可以通过公司年报来证明其已尽实缴出资义务。

    5、法院确认的方式

    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可以根据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年报等能够确认股东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证据,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二、如何区分股东借款和实缴出资?

    一些创业初期的公司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因此股东往往直接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该笔资金到底是股东借款还是实缴出资,往往成为实务中的争点。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公司向股东借款时,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借款合同、借条、借据、欠条等来证明;而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实缴出资的证明方式前文已述。

        三、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相应实缴出资义务?

    1、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

    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3、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情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尚未成就。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成为新的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

    但基于原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保证转让标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是其法定义务。在原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尚未出资这一权利瑕疵不知情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综上,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四、实缴到位的出资能使用吗?如何依法使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既然是公司的自有财产,公司是有权自由支配和处置的,因此股东的实缴出资应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已经实缴的出资,必须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合理合法使用。

    如何合法使用实缴出资呢?其应被用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比如购买设备、购买原材料、发放员工工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材料、设备等都要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合同和发票等加以证明,支付员工工资等也需要真实、有效、合法的转帐记录以及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记录来证明。

    如果没有真实、公平、合理的基础交易,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1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了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践中,通过多个隐性关联公司、以非公允关联交易方式转移公司资产的现象十分常见。有案例判定股东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资金汇出,虽然签署了《借款合同》,但借款金额与出资金额一致,且未约定借款利息、担保措施,不符合一般借款合同特征,并且出资和借款行为发生仅相隔一天,不具有合理性,以此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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