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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经济性裁员

68、经济性裁员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5-19 23:21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不佳等法定原因,一次性裁减一定数量的劳动者的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适用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济性裁员适用前提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如果裁员不足20人且不足企业职工的10%,用人单位不得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一次性裁减成批的劳动者,而只能采取协商一致或过失性或无过失性解除的方式单个处理。

    四、经济性裁员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

    3、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4、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六、用人单位不得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性裁员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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