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72——增值税2之进项税

作者: 瑞美 | 来源:发表于2021-07-06 23:26 被阅读0次

上一节说了增值税的原理:为增值部分交税。但是税局怎么知道这个物品在你手上增值了多少钱,算出要交多少增值税呢?

税局想出一个办法:你卖出的这个物品的时候,按照出售的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税率=销项税。然后你采购回来的物品按采购的不含税金额*采购物品适用的增值税率=进项税。然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再减去一些减免优惠就得出了你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了。

而进项税,目前最主要的抵扣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获取了用来抵扣的凭证,它证明了增值税的链条的连续性。所以,有些公司为了自己的一些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获取利益或者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账。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会如多米诺骨牌一样,导致一定范围内的增值税都连锁出现问题。因此,买卖虚开专用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足够你判罪入刑。

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铁路票、汽车票、网约车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另外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偶尔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人,因为没有可以抵扣的凭证,因此通常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增值金额。除非特殊规定的情形,通常需要按照卖价全额计缴增值税。

那么,即便是一般纳税人,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合法的,也不一定全部都能够抵扣。税法中列出了的情形,可以简单总结为:增值链条已经视同到达了最终消费者处,即增值链条断裂。就好比我们自己平日在商场买一袋零食吃,里面其实也是包含增值税的,只是我国标注零售价格时通常不会将税金和价款分开标注。

将心比心,我们当消费者从来没有找谁抵扣过里头的增值税。那一个企业的行为如果行为结果相当于一个最终消费者或者做了境外免税销售,切断了增值税链条。那自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如果已经做了进项税抵扣的,又发现自己用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应该进行一个进项税转出。

在明显属于个人消费项目(如餐饮消费)时,是这些项目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所以基本上不会存在这张票能不能抵扣,抵扣了要不要转出的疑问。但是一些有可能是增值项目,有可能是个人消费项目(例如酒店住宿,员工出差认为是为公司业务购入了增值服务,但如果是请客人住宿,属于业务招待,会认为是个人消费)的,就需要区分了。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科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临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货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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