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英国劳工法的第一篇,是我看完教科书以后的理解,如果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士看见有问题,欢迎联系我。
劳工法是为了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可以是防止员工被无理解雇,也可以是防止员工提出无理的赔偿。要了解保障范围就要先了解英国对于雇员的定义,英国暂时是没有统一的定义,每一个个案都有可能判决不同。
英国把工作人士分成三个类别:Employee 雇员、Worker 工人、Self-employed 自雇人士。
我们先看看历史,明白这两百年来英国对雇员的定义是怎么变的。
一、Employee 雇员
19世纪的英国大多的人都在工厂或小店铺工作,大部分工作都是听命于人的年代,比如打字、上货下货、送报纸等等,老板给你交代任务是什么、怎么去做、什么时候要完成还有在哪里做,你就属于雇员。这个叫Control test,主要因素在于企业控制的程度。
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工种越来越多,活也越来越细分,Control test 不再那么有效了,原因有二。第一,科技和企业部门细分后的专业化,使得老板不能向每个员工都下清晰的指令。第二,社会已经发展出像侦探或是建筑行业的承建商之类的合约工,公司虽然会下达指令,但是控制权不大,因此谈不上时公司的雇员。
第二个定义 Organisation Test 某程度的弥补了下达指令的缺陷,主张如果一个员工的工作是组成企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那么他就是一位雇员。过去,医院会聘请清洁工,现在一般是跟清洁公司签合同,即便保持清洁对一个公司很重要,也确实有人在干这个活,但是以这个定义来说,清洁工并非医院的雇员,而是清洁公司的雇员。
到了60年代,multi-factor test 出现了,主张应该从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雇员,以运输司机为例。
- 雇员上班时间需要穿公司的制服,送货的时候人家一看就知道司机是给哪个公司干活的(表示了雇主一定程度的控制)
- 雇员的汽车在特定时间内可以为公司服务,比如送货时间是九点到五点,这段时间要随传随到(表示了要工作的义务)
- 其汽车只能用于公司的业务(表示了雇主一定程度的控制)
- 雇员需要听从上级的命令(表示了雇主一定程度的控制)
- 只有雇员一人为公司干活,包括了生病不能私下找人顶替
- 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雇员可以把汽车卖回给公司
慢慢的,越来越多的人打散工,因此新的考虑因素又出现了,就是共同义务认定法。主张一方有义务提供工作(包括未来的工作),而另一方有义务去接下这些工作。考虑因素如下:
- 合约是否指名了上班时间天数等,比如一般兼职也会列明一周要上三个班。
- 工作者是否能选择不接工作,推掉工作又不会有坏影响。比如一个写文案的全职拒绝写一份文案的话,可能收警告信,而一个自由工作者可以任意选择接哪些文案。
- 有一个案例是几年来,员工一直都没推过工作,被视为了员工,而每个项目之间短暂的时间只当作休假而非合约结束。
二、Self-employed 自雇人士
相较而言,自雇人士可以控制自己的上班时间、接什么活、可以聘请帮手或者替工、自己报税等等。
以运输司机为例,自雇人士还需要对汽车的维修及运营费负责,以及可以拥有多于一辆汽车(有可能不同的汽车为不同的公司效力)。
三、Worker 工人
不能完全符合雇员条件的可能就是工人了,优步司机就是一个例子。
虽然自己控制上班时间,但是需要登上优步的APP,如果连续三次拒载将会面临强制退出程序十分钟,因此并非按自由意愿来选择工作,受到了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
如果一名(自由职业的)水电工,他可以推工作也可以选上班时间,但是每周有规定要为公司工作多少时数、维修时要穿公司的制服以及驾驶印有公司logo的汽车。这时由于他不完全符合雇员的条件,他只能被当作工人。
于我的公司而言,我聘请的都是兼职雇员,原因有四。
一、我需要辅导老师和接待员在固定时间上班,如果他们可以任意选择哪天来哪天不来我很难找到替补。
二、店里需要买保险,其中一个是保障我的员工的安全,为免跟保险公司争员工的定义。
三、不论是辅导内容、课件还是各种文件,都是我提供的(或是我检阅过,其他老师都会用同一个内容)。辅导老师不是单独备课。
四、在我的辅导中心工作,是不能同时私下给学生上课的,这样来我的中心就是为了接触客源?
一枚聊英国生活、升学、书籍、各种经验的教学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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