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请问一下可以让别人使用我司的资质去参与投标活动吗?
A1:除非你们与合作方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否则就是违法的。
A2:也有可能人家是挂靠你们公司,借你们的资质去投标,交挂靠费。这种情况要看中标后你们公司能否对挂靠人实施有效控制了,比如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能否保证,农民工工资能否保障,甲方工程款是否必须从你们账户支付,税费如何安排等等。赚点挂靠费也不容易,提心吊胆的。
2、Q:有好用的商标、专利管理软件推荐么?
A:商标:白兔(收费,数据更新及时)、飙局(免费,数据更新慢3期左右)。专利:大为、佰腾、万象云、智慧芽等,各有优缺点。
商标方面其实找个靠谱代理就好,代理管的更好,而且还很上心。专利的量大的话,确实需要有个管理系统,内部也清晰。
3、公司董事因为疏忽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公司法149条,公司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但他是委派董事,请问可以要求该董事与委派他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A1:应该是可以的。他的职务行为是受托于委派股东,因此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是选举产生的董事,没有委派人,则应当是他个人承担。
A2:注意前提,前提是该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知道你说的“疏忽”是否符合这个前提。
4、Q:请教各位一下,公司的管理机构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会不会被认为是无证经营?
A1: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即是公司的“住所”,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理解所谓的办事机构,是指日常对外联络、发货、收款、开票的机构,在“住所”满足工商、税务属地管辖原则的前提下,在其他地方设立管理、决策机构,应该不会被视为无证经营。
A2:要是你们的主要办事机构确实发生了变化,还是尽快办理变更吧。
A3:如果不变更,设个分公司也是一个选项。
参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5、Q:各位大神,讨论一个问题啊:你们有没有审过商铺租赁合同,合同要求我们承租方不得在商场外圈一定距离的范围内经营或许可相似业务的条款啊?应对这种条款你们一般怎么处理啊?我之前都是建议删除的。如果不能删的话,应该怎么修改啊?求教!但是如果不改的话,公司商务部门担心后续万一我们公司还需要在附近开店,那不就违约了吗?
A1:出租方这种条款很正常,出租方需要保障在同一商圈内商业品牌的独有性和流量的最大化。况且这种约定不一定对你们不利,毕竟你们自己也不可能在同一商圈开几家店,相互冲击。
A2:这个要看行业,快销和一些大型餐厅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不过这个是商务条款,不应该是法务把控的,可以提出提醒,由商务人员去决定。
6、Q:问一个问题,不是特别确定。我们最近要录取个员工之前有签过竞业协议,上面有一个条款两年内不得跳槽到同类行业但是合同又没有具体明确到哪个行业,现在他从动力电池跳槽到数码锂离子电池算违约吗?
A:是否属于同类行业,可参考两点:
(1)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类行业”的定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但具体约定的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应当结合本企业经营范围、影响范围、市场份额来确定,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
(2)如果没有约定,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二款的本意去理解。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里强调了新旧公司间的“竞争关系”,不仅包括横向的竞争关系,也应当包括上下游的纵向竞争关系。这会导致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流入新公司,损害原公司利益。
7、Q:《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什么一定要按月,不能一次性支付吗?
A1:不可以,必须像发工资一样,按月发,一般是工资的30%,最长两年。不按月支付我认为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立法的本意有两点,一是原用人单位按月督促,另外也是因为限制他人就业而给予的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中也专门强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A2:仔细看了劳动合同法,还是觉得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最多是倡导性规定。因为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保守商业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了。
8、Q:接着聊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如果上述离职人员以他人名义从事竞争工作怎么办?
A:用人单位在实际约定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能会对上述限制对象和行为范围予以扩展。常见扩展的约定包括:直接或间接利用亲属和他人名义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任何竞争性业务,无论是否获取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单位获取经济利益等。这些扩大性约定的条款被司法实践认可,可借鉴。
轻松一刻
在办公室被老婆和小三打伤,算工伤不?
Q:昨天上班时,有几个外面的人冲到公司打伤我们一员工,这算不算工伤?
A1: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三要素。前两项都满足了,现在要看第三项是否符合,如果因为私人原因被打,比如个人债务、个人感情或私人恩怨等等,那就不行。
A2: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上班时间,大庭广众之下,这TM太奇葩了吧。
A3:这有什么奇怪的,正常呀,在原来的公司我还见过员工、老婆、小三在办公室混战,可热闹了~
(感谢:@艳芬,@LEIHUNLIM,@大宝,@松松,@小呆,@谦水,@zita,@亚锋,@一懒众杉小,@Rainbow云,@李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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