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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重

作者: 00c03c91e023 | 来源:发表于2018-08-14 08:1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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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 日,司法部发布由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包含《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两份文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 年9 月10 日前。

    本文将对比4月《征求意见稿》与8月《送审稿》区别,找出其中的显著变化。

    公办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送审稿》第七条新增“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不得收取入学关联的赞助费

    《送审稿》第九条将《征求意见稿》“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改为“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赞助费”。

    不得兼并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行“公”,“民”同招

    《送审稿》第三十一条新增内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贴,收费限价

    《送审稿》第四十二条新增“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加强与利益关联方交易监管

    《征求意见稿》此前是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而《送审稿》第四十五条去掉“非营利性”这四个字,将其扩大至所有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另外,新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在线教育的办学牌照更加明确

    对在线教育的办学牌照更加明确,规范学历学校的在线教育经营,需要获取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职业培训在线平台牌照要求从“双证”减为“一证+备案”。

    附: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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