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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诉讼证明方法对个案判决正当性之影响

试析诉讼证明方法对个案判决正当性之影响

来源:网络整理 | 发表于:2019-03-05 00:56 | 被阅读0次

论文摘要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一个查明真相的活动,也是甚至更是一个确立社会规范、树立社会价值的活动。这要求司法者在选择适用查明真相的证明方法时,必须基于判决的正当性考量而具有更长远的眼光。

论文关键词 证明责任 事实推定 正当性

一、证明责任规则的忽视

彭宇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有没有发生过碰撞,或者说徐老太的摔倒是否是因和彭宇相撞所致。而从当年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和后来经媒体披露的资料来看,在审理时双方都缺乏有说服力的、直接而原始的证据。因此,一种很有代表性看法认为,既然双方的证据都说不清楚事情原委,即证据法上讲的证据证明力不充分,那凭什么判徐老太胜诉?

在到底撞没撞这个争议事实上,原告是有证据的,而且是直接证据——那份询问笔录的照片,只不过不是原始证据,证明力弱一点,但它说明当时双方是承认撞了。而且,当时接警做询问笔录的那位警官后来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实际上还是一个原始证据,即当时做笔录时见证了双方说的话。而彭宇除了口头上的反驳,并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来否定碰撞(所提供的一个目击证人并未看见徐老太摔倒的过程)。在双方都没有绝对充分的证据来否定对方的时候,只要依据本方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比依据对方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相比较而言更有可能成立,那么本方就将因其所主张的事实被视为真实而胜诉。此即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上所讲的,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即使是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原件,一审判决只要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同样可以解决问题。

当然,如此解决,似乎事情的真相并没有找到。这其实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真相纵然只有一个,但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揭示出真相,因为人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人的理性和认知能力受客观环境制约是有其局限性的,“所有的案子都能破案”的说法反而是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相对性原理的。证明责任规则的意义就在于“人类在不断完善认知手段和提高工具质量仍无法发现案件事实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克服有限理性的制度性保障措施,这也意味着人们从方法和过程上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确定案件事实,从而被迫采取的不得已的必要的理性妥协”。笔者认为,“彭宇案”在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下,就处于证据法上讲的“客观真实”无法达致的情况。这时候,法官就应该去追求法律真实,也即不管客观上如何,在法律上法院必须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因为法院是定纷止争的地方,法官不能因为真相难寻而放弃自己的职责。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恰恰就是这样一种通过法律上的技术性手段来实现法律真实的方法。如果把这个证明责任规则在判决书中详细充分的阐述,相信公众是可以理解的。非常遗憾的是,当时的审案法院(法官)没有把判决思路的重点放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阐述和论证上,而是在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都缺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事实推理的证明方法,用若干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推导出事实真相,也就是判决书上出现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和“根据社会情理”分析来认定案件事实。追求真相本无非议,法院当然不能动辄就以事实无法查清为由而轻易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来决定胜负。当真伪不明时,运用推定的方法来裁断案件也是一个捷径,但“彭宇案”的法官好心办了坏事。

二、事实推定规则的误用

一审判决书中最引起公众反感的一段话就是“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而在这段话里面,不少人调侃到,我们既看不到经验,也没看出逻辑。

而关键问题就出在这个“社会情理”上,主审法官正是根据社会情理这一经验法则,展开对该案的事实推定。经验法则本身是否正确、可靠就成为事实推定能否成立的关键。经验法则怎么来的?它是从社会生活经验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律性的东西,因此它必须是广大公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普遍认同或普遍遵循的经验的总结。但该案法官所总结的“社会情理”这一经验法显然欠火候,是概括不周,以偏概全了。如果该法官总结的这个社会情理经验法则成立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中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已经没有好人和热心肠了,全部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冷漠、毫无同情心的人。

该案主审法官在事实推定中犯的最大一个错误就是,他忘记了运用事实推定必须满足的一个前提条件,这也是我们很多教科书在讲解事实推定这个知识点的时候常常忽略掉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事实推定所使用的经验法则必须具备必要的正当性,必须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和对主流价值观念的提倡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也即推定的逻辑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符合当下的社会政策与社会价值导向。反之,如果,把社会生活中那些消极、落后、腐朽的潜规则视为经验法则,堂而皇之写到司法判决书里面去,则违背了这样一个正当性的要求。

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法律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前以预判,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而立法本身比较抽象,司法判决正是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公众可以看得见的活生生的具体法例,人们从个案判决中解读法的精神,从而获得指引,来决定自己如何行动。因此,“彭宇案”判决一出,可以说是对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这个传统美德的提倡造成了灾难性地影响,因为社会公众从中解读到的信息就是一种灰暗的社会指引——这个社会好人少,所以不做好事为妙。“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大量的新闻报道已经证明这句古训何其精辟。所以,才会有大家反思这些年“社会道德滑坡”问题时都齐刷刷地把矛头指向该案。所以,如果当时主审法官能够考虑到这一点,那么最好的选择就是放弃对事实真相的寻求。按照现在披露的情况看,当年的法官还真是找到了事实真相,本篇文章由小编收集整理!小编相伴,一路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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