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法律条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逾期休年假视为放弃”是否合法,但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普遍不支持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来看几个判例:
【案例一】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13257号判决认为:中信红河公司上诉主张亓云华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且其在中信红河公司工作期间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休假,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此本院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中信红河公司仅以亓云华未申请休假而视为其放弃年休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
沈阳中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207号判决:
本院认为,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沈阳汉科公司主张劳动者未申请休假,视为其放弃休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案例三】
珠海中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00号判决:享受年休假或在没有休年休假时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员工未提出申请休年假的,未休完年假过期自动作废”的规定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为无效之规定。
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在下年度弥补上年度未休天数;另外一种是由用人单位采用折现方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注:300%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唯一可“视为放弃”年休假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唯一能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时,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这种情况可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注意:这里的“放弃”是明示放弃,不是默示,更不能推定放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