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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监局“撤“”吊“不同行政处罚引社会关注

安徽亳州市监局“撤“”吊“不同行政处罚引社会关注

作者: 视觉中原 | 来源:发表于2020-08-05 13:25 被阅读0次

    近日,记者接到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公司)寄来一份关于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假公司注册为依据先后作出“撤销”与“吊销”不同行政处罚决定问题的反映。

    据资料显示,永畅公司是一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民营企业。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张振华、赵殿柱、王贞义等人以虚假资料非法设立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分公司),冒用永畅分公司名义有计划、有目的在亳州市承接工程,以工程项目对外骗取资金和签订合同,导致永畅公司和亳州分公司在亳州市各级法院引发多起民事纠纷,历经5年司法诉讼至今无果,给永畅公司造成千万元经济损失。

    据永畅公司董事长李辉介绍,自2014年知晓亳州分公司被虚假设立后,就一直向亳州市工商局(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并要求撤销亳州分公司行政许可,2015年4月8日,亳州市工商局对违规注册的永畅集团亳州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给于撤销决定。在此期间,永畅公司进行报案并与违法注册的亳州分公司产生的债务问题进行司法诉讼。不知何故,2019年11月7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以亳州市司法部门与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对违规注册的亳州分公司又给予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撤销”和“吊销”两次截然不同的处罚决定,存在滥用行政职权、罔顾客观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给永畅公司造成严重的经营困难和经济损失。

    永畅公司聘请的霍云飞律师告诉记者,2013年4月份,张振华伙同赵殿柱、王贞义通过孙贯军联系上王继强,并从王继强处以20万元购得其私刻的永畅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李辉的印章以及伪造的永畅公司相关企业证件。张振华等人利用从王继强处取得的上述印章和资料在亳州市注册成立了亳州分公司,张振华任亳州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赵殿柱任亳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王贞义任亳州分公司业务经理。亳州分公司非法成立后,张振华等人为谋取收益于2013年5-6月份私刻了永畅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李辉的印章,在永畅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冒用永畅公司名义投标了位于亳州市亳芜工业园区内的安徽瑞特磁悬浮风光发电厂机组项目工程,并于2013年7月12日利用私刻永畅公司印章和法人章与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振华等人明知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永畅公司名义与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亳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与赵春峰、梁修豹签订《钢材采购合同》,骗取他人向其供货。同时,张振华等人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由,多次以永畅公司名义和亳州分公司名义分别向亳州市不特定人群借款,金额高达几千万元。因张振华等人不归还借款和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债权人先后将永畅公司和亳州分公司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致使永畅公司因张振华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近3000万元经济损失。同时,安徽瑞特磁悬浮风光发电厂机组项目工程也因张振华等人毫无履行能力,导致工程因资金短缺进展缓慢直至停工,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因此引发破产,张振华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永畅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不同处罚决定书,2014年6月,永畅公司因银行账号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从而知晓了亳州分公司的存在。2014年7月,永畅公司向亳州市工商局(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亳州分公司系虚假材料设立并要求撤销亳州分公司。2015年4月8日,亳州市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亳工商企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河南永畅亳州分公司。2017年2月16日,亳州市工商局作出《关于撤销<毫工商企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撤销了《亳工商企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1月7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一次作出《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市监处字【2019】6号)吊销了亳州分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太和县人民法院第(208)皖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继强、孙贯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认定张振华在申请注册成立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时所使用的公司印章以及法人代表李辉的私章均系伪造。同时,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实张振华在申请设立亳州分公司提供的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是虚假的。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撤销亳州分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正确,为何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1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方面认可亳州分公司设立时提供虚假资料,一方面又对其设立的合法性不持异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内容与决定结果自相矛盾。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卢科长介绍,关于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亳州分公司做出“撤销”与“吊销”两次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2014年7月,永畅公司向亳州市工商局(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亳州分公司系虚假材料设立并要求撤销亳州分公司。2015年4月8日,亳州市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亳工商企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河南永畅亳州分公司。2019年11月7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做出《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市监处字【2019】6号)吊销了亳州分公司营业执照,是根据亳州市司法部门与上级部门审核意见以及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做出的行政处罚书。

    依据上述事实,张振华等人利用虚假设立的亳州分公司和冒用永畅公司对外进行诈骗,已对永畅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永畅公司濒临破产,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职权,放任虚假设立的亳州分公司持续存在,致使永畅公司为张振华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做出“撤销”与“吊销”两次不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矛盾?先后做出“撤销”与“吊销”行政处罚依据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引发社会民众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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