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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头百晓”的一封信

给“水头百晓”的一封信

作者: 张全敏 | 来源:发表于2018-01-25 18:54 被阅读0次

    唉,写下这标题,却不知从何说起!

    还是从我关注你的时候说起吧。

    有人说,你经常发文章,而且经常发些很次的文章,毫无辨识的能力。我是喜欢看“很次”的文章的,看看究竟有多次,次在哪。你可能不知道,在某个博客,我曾取名“吹毛求疵”,专评“次”、“疵”。“次”、“疵”同音,差不多一个意思。你发“次”、“疵”,正是我的老兴趣之所在。

    实事求是地说,有次有不次,次的多,不次的少。说你对文章的质量缺少辨识能力,并没有冤枉了你。我偶尔评论,有说好的,有说不好的,你都忍了。后来你自己写,写得确实不好,我说了你几句,你就取消了我的关注资格了。

    本来你我之间的故事就到这里,我没看你,你也不用听我的闲论,彼此清静。直到某一天,一个朋友跟我讲,你发了一篇我的文章。

    我确信,你不在我的微信朋友里。我也确信,你是从“简书”上获得我的文章,而且很可能由该朋友引而见。你肯定不知道,那个喜欢说三道四的“不如相忘于江湖”就是“张全敏”。

    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发我的文章,说明你不懂法。我查了一下,《著作权法》的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你所犯的,就是这第一条。

    你除了不懂法,也不懂礼貌。咱们都是普通人,咱们就以普通人的心思去揣度:你要用别人的东西,是不是至少该跟主人打个招呼?

    你的这种行为我很反感。我不喜欢违法的行为,也不喜欢无礼的行为。你一犯再犯,我一怒再怒。我说要去法庭评评理,还真不是说着玩玩的。

    法庭说,管知识产权的法庭在瑞安;律师说,得先去公证处,公证下你的侵权行为;宣传部的朋友说,得向文广新局的执法大队举报———看来要告你或是搞你都有点麻烦。

    有人说,文章发表很好啊;有人说,得了便宜还卖乖;有人说,署你的名,难道算是剽窃?还有的人说,算了。

    我这人心软,经不起劝。其实更主要的,是怕麻烦。你可能不知道,我的文章从不发表,不管县报还是市报。一是因为我不想发表,也是因为不愿与良莠不齐的那些人同列。

    我也说过了,《平阳文艺》曾想一次即发我的文章四篇。我同意了,是看在那编辑欣赏的份上。最终还是没发,因为他自作主张把其中一篇中的一句去了,我没同意。

    没想到,这里没发,那里没发,倒成批量地发你这里了。知道的人,说你无礼,不懂事;不知道的人,说我开始逐名利———尤其后面这点,我很在意:我若真逐名利,得个名利双收,那也罢了。问题是,你的格局既小,扬不了我的名;不但扬不了我的名,还坏了我的名———看这老张,自视甚高,写的东西,不过只能在镇的范围内的发表,而且还只是个公众号。你说我冤是不冤?

    冤不冤的,也已经这样了。我既告不了你,也搞不了你,不如化友为敌———不,不,说反了,我习惯于化友为敌,这次得化敌为友。这样,我向你投稿,而你呢,高姿态点,想用用,不想用不用。这样一来,你不违法,也不无礼;我呢,看在你做的事情还有点意义的份上,算助你一臂之力。岂不两便?

    何谓助你一臂之力?我知道,你已无文章可发。如果有文章可发的话,你宁可发次的、疵的,也不会发我的。凭什么会有此一说?答:凭我文章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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