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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中的罪与罚--第二篇  何九受贿案

《金瓶梅》中的罪与罚--第二篇  何九受贿案

作者: 88e5e66fc822 | 来源:发表于2020-08-05 20:52 被阅读0次

    《金瓶梅》中的罪与罚--第二篇  何九受贿案

    话说当天夜里,潘金莲与王婆用砒霜毒死了武大郎,次早五更,天未明时西门庆前来讨信,得知武大已死,三人商量对策。王婆道:现只有一件要紧事,就是怕仵作看出破绽,团头何九,他也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不肯殓。西门庆这就去找何九。在紫石街口等到何九,并请何九吃酒,二人酒足饭饱后,西门庆塞给何九一锭雪花银(十两银子),让何九在验尸时进行周全,何九客气之后不得已收了银两。接下来的情节《水浒传》、《金瓶梅》中不尽相同了。

    《水浒传》中,何九也算得是一个正面形象,迫于西门庆是把持官府的人的淫威,收了银两,但不敢花,留作证据,且在武大火化时偷偷拿了两块骨殖留作证据。而《金瓶梅》中,何九的形象完全改变了,不但拿了银两,而且在验尸时手下人提出疑问时,也是帮助遮掩,事后花了银两,听到武松要回来时也是提前跑路了。何九受贿的故事同时在《水浒传》、《金瓶梅》的回目中出现,《水浒传》中出现在第二十六回,回目是:偷骨殖何九送丧,供人头武二设祭;《金瓶梅》中出现在第六回,回目是:何九受贿瞒天,王婆帮闲遇雨。通过回目的比较,我们也知道何九在两部著作中形象的变化。

    故事就讲到这里,下面我们要谈的是故事中的刑事法律问题,那就是何九受贿和徇私枉法的情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和徇私枉法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那么何九是在宋代是国家工作人员吗?其实还真的可以算得上国家工作人员。在宋代类似何九的验尸人员一般被称为“仵作”或“行人”,又称为“团头”,同行还有“坐婆”、“稳婆”等,在遇到妇女下体的检验时,必须借由“坐婆”检验,验尸人员一般都是官府雇佣的吏役,类似于现在的专业法医人员。

    犯罪主体具备了,受贿的事实也无疑构成受贿罪,除了受贿的事实外,当然还存在徇私枉法的问题,也构成徇私枉法罪。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对何九的行为会择一重罪定罪量刑,而不实施数罪并罚。那么在宋代,何九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其实,在宋代对于官吏的的贪赃枉法行为规定的很详细,《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区别于现在,宋代规定了受财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这与官员是集行政、司法权于一体的政治体系下的规定,而现在我们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当然也就存在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并行。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是这么多。下期我们将迎儿被虐待案。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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