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阑记》中记载着这个一个故事:北宋时期,马夫人和张海棠两位女人争夺一个小孩儿,结果张海棠输了官司,还被打入了死牢。
这时遇到包公来查案,包公查看案宗后觉得此案有疑点,就重审。命人取来草木灰在公堂上洒了一个大圆圈, 将小孩放在圆圏中间。对马夫人和张海棠两个人说:你们谁能先把小孩拖出圈外,这小孩就判给谁。
马夫人不顾小孩被拽得疼痛难忍,大声哭叫,用尽其全身力气拼命往外拽,张海棠怕拽伤小孩,不忍心强拉。
包大人当即把小孩判归张海棠。围观者惊讶,就问包公为何将孩子判归张海棠?包公说:你看只有亲妈会怕拉伤小孩,不忍心小孩被强拉,才会放手。包拯查明真相,原来是马夫人用银子买通官吏,将张海棠打入死牢。马夫人先是谋杀了亲夫,再嫁祸于妾张海棠,并夺去张海棠的孩子。最终马夫人得到了严厉的惩罚。
这则故事充分体现了包拯铁面无私,明察秋毫的品格,同时也运用了经验法则。
一般认为,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实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知识或者法则。经验法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比如刑法中“明知”的认定,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民法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善意取得的认定,无借条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不安抗辩权的认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经验法则分为三类:(1)在自然现象中所共通的因果法则,比如四季变幻、昼夜交替等;(2)一般人的行为法则,比如日常作息与起居等;(3)各个行业或者群体的行为法则,比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等。而在上面的案件中,包拯就运用了一般人的行为准则:基于对自己亲生孩子的疼爱,母亲在拉拽孩子时不会太过用力。这在尚无DNA亲子鉴定的古代,不失为一种较为科学的审判方法。
运用经验法则,需要注意:
1. 需援引大多数人普遍适用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即便是行业准则,在行业内部也应当具有普遍性;而对于只针对极少数人或者某个个案适用的经验法则,应当谨慎判断。
2. 某些经验法则具有主观性,需要综合全案事实予以判断。比如在上面的案件中,不同的母亲会有不同的性格与做法,如果不结合全案,就会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马夫人抢到孩子就有可能被解释为:如果想要孩子,就得拼命抢回来,否则大人就会把孩子判给对方了。为避免发生骨肉分离的更大风险,孩子暂时的疼痛显得不那么重要。而且如果马夫人考虑得足够周全,她在拉扯过程中也会作出表面心疼孩子的行为。毕竟在古代,并非每个审案的官吏都会像包拯这样明察秋毫。
3.在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需要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要受到刑事诉讼程序和严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限制。这意味着经验法则也有可能被新出现的证据推翻。
比如在石东玉案中,侦查人员根据血型相同的鉴定结论认定石东玉的衣服上有被害人的血迹,这也是犯了把种属认定结论用作同一认定结论的错误。另外,该案的法医认为,死者身上的刺创是一角钝一角锐,创口在2.2至2.5厘米之间,创腔最深约为10厘米,因此凶器应为单面刃刺器,刃宽为2.2厘米左右,长度不短于10厘米。在石东玉家提取到的水果刀的刃宽为2.5厘米,长度为12厘米,因此该刀可以形成死者身上的刺创。这也是一个种属认定的结论,因为刀刃的宽度和长度都属于刀具的种属特征,并不能使客体特定化。换言之,可以形成这些刺创的刀并不一定就是形成这些刺创的刀。但是该案的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都认定该刀就是杀人凶器。这也是错把种属认定结论用作了同一认定结论。(来源:《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的十大冤案》。)
同一认定原理是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的客体特征而对这些客体的同一性的问题所作出的判断。同一认定是有以下条件:一、客体有特殊性,在同一认定过程中要尊重客体事物的特殊性;二、客体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同一认定的过程中还要抓住客体事物的相对稳定性;三、客体特征具有反应性,在同一认定的过程中要懂得利用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但是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应当予以限制,避免出现滥用经验认定事实的情况。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