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二次元文化爱好者,我立足于支持同人发展、捍卫同人创作者利益的律师立场发表观点。而在说意见之前,本文先解释”同人本“这个概念。
同人本:指代漫画或者文学爱好者用特定动漫、电影、游戏、文学作品中人物再创作、情节与原作基本无关(如虚拟场景,校园生活,其他作品中的元素等)的文学或美术作品,即同人小说与同人画作制作成集册的合称。
——摘自百度百科
现实生活中,同人本多见于动漫、游戏领域,即“二次元”文化,而它最常出现的场合即全国各地各类漫展。大家通常都在漫展中进行展售,展览为主,销售为辅,交流是重点。
大多数二次元文化以外的三次元人类的第一反应便是,同人本是非法出版物,至少触犯了《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包括资深出版界人士,也一样认为但凡没有书号的图书一定算非法出版物。
一、我方坚定地认为,同人本是不属于出版物的印刷产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管理条例》
但我仔细阅读了以上条款后依然很迷茫,同人本显然不属于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那么它是否属于图书呢?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何谓图书下定义,所以无法比照讨论。但从字面上来看,同人本的“本”字已经表明了创作者与使用者对同人作品结集成册的认定,大家并未称其为“同人书籍”、“同人画册”,而称之为“同人本”,表达的字面意思是大家将此类作品认定为类似于“手帐本”、“笔记本”一类的休闲娱乐类印刷产品,而非书籍。
百度百科里关于图书的定义援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凡由出版社(商)出版的不包括封面和封底在内49页以上的印刷品,具有特定的书名和著者名,编有国际标准书号。有定价并取得版权保护的出版物称为图书。”若我们认可百度百科这一常用查询工具的常识性和可参考性,那么这一定义更从常识性层面上排除了同人本是图书的推断。
如果,同人本不属于以上条款列举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其中任一项,但是否能逃出条款最后一个“等”字所抽象化的口袋范围呢?即需要讨论同人本是否属于出版物这一问题才是认定同人本是否能够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进行认定的关键性问题。
在我以“出版物”为关键词进行的法律法规检索中,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司法文件,还是行业规定、团体规定,均未见有任何文件对“出版物”进行释义和规定。再次参见百度百科时,发现“出版物”条款援引的是2014年《编辑出版学导论》(湖南大学出版社 罗紫初)的内容:出版物是指以传播为目的贮存知识信息并具有一定物质形态的出版产品。
这句话提取主干约等于:出版物是指出版产品。我觉得这个定义的最终的导向是使我们陷入解释学循环。虽然在其分类中提出了对“图书”的有别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可被检方或对方律师利用,但既然其为个人观点,我个人也先表示不同意!
综上所述,同人本并非“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其中任一项,也应由检方或原告方承担证明其属于出版物的证明责任。同时,我方坚定地认为,同人本是不属于出版物的印刷产品。
二、同人本属于未被列入禁止性规定的其他印刷品,可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制作
因无法正面定义同人本是否属于出版物,我与我的资深出版人士朋友又想出了从印刷的角度来固定其违法系数的方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于是纵观整个条例,根据印刷品分类,条例关于印刷产品内容的分则有且只有“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这个分则其实可以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出版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印刷品的子集,也即并非所有的印刷品都是出版物这一问题。
承接上文论点,我们认为同人本并非出版物,也很容易推理出同人本并非包装装横印刷品,那么同人本的印刷是如何解决的呢?将它细分为其它印刷品是否能够导致其违法呢?
通读完《印刷管理条例》第五章,第30条至第35条,分别归纳并列举了几种不同的禁止情形,它们分别为保密性资料、重大社会活动的通行证票证等、宗教用品、有证明性质的出入证学位证等、境外印刷品、盗印品,显然同人本并不属于禁止性规定列明的任何类别,即使将它们进行扩大解释也无法囊括同人本在内。无禁止即允许,故同人本是未被禁止的印刷品意味着其是允许被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条款中也明确规定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哪些业务,即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均可承接其他印刷品业务。放置现实生活中,其实就是街边具有资质的打印小店也可以帮助制作、印刷同人本。这也符合现当代中国的现状。我的资深出版界朋友之所以会形成个人不可印刷的错误认识完全是因为“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所引发的习惯性思维。个人购买打印机进行批量打印的行为的认定此文中不展开讨论,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必然不违法。委托人未对印刷品承接人进行资质审查的过错责任此文也不展开讨论。
综上所述,同人本是不属于出版物的其他印刷品,它可由个人或企业制作成册。
三、同人本尤易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应规避侵犯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相关风险
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因同人本入刑的均为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暂未发现被定义为“非法经营罪”和其他相关罪名的案例。这是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也与同人本的生存环境现状相符合。不得不承认,许多同人创作者极其喜爱用色情、淫秽的方式来吸引眼球,随着网络管制的日趋严厉,小黄本成为许多死宅们的欲望发泄池,也显现了蓬勃的商机,难免便有人趋之若鹜。
而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同人作者们更应注意规避的是侵犯著作权和申请了外观专利的相关人物角色的侵犯专利风险。同人作品一旦火了甚至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大家谨记,防黄防火防作者!推进法治健全,从你我做起。
限于篇幅原因,未尽之处,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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