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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公司制”“公司化”与“一体化”

律所“公司制”“公司化”与“一体化”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9-02-18 16:01 被阅读47次

律所团队建设与团队管理,被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律所看重,很多新颖的内容也讨论得越来越多。仅从组织管理形式上看,这几个名词经常被提及:公司化、公司制、一体化等等。

我们刚刚开始一体化管理的时候,就叫“公司化管理,一体化运营”。所谓“公司化管理”,是相对于律所原有提成制的松散型管理来说的,其根本的区别在于薪酬制度的变化。所谓“一体化运营”,是说整个律所是一个整体,律师与律师之间,是一种紧密的团队关系,业务是一体的,分配是一体的,市场是一体的……整个律所是一个整体。

在提成制下,律师的薪酬的高低,取决于律师自身的创收,也就是律师自己获取的业务收费。一位律师获得一项业务收费,一般都采用律所与律师按比例分成的方式,也有的采取律师向所在律所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管理费的方式。我所在的城市现在采用后一种模式的越来越多,并且,很多律所让利给律师的比例越来越多,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律师加入。

公司化的管理,实际上是借用了公司管理中的薪酬相对固定、分档次,职工分高低层级、内外部事务一体化等的精神。

但是在提到我们“公司化”的时候,很多律师称这种模式为“公司制”,并对框架及细节均有误解。我觉得“公司化”与“公司制”还是有挺大区别的,律所公司化与律所公司制,其含义是不一样的,不能把律所公司化等同于公司制。

根据经济界对经济实体公司化运作的理解,公司化应当具有具有三个特征,一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二是基于授权责任制的治理机构,三是价值创造导向的管理系统。其中,前两个特征使经济实体具有了法律意义的“人格”,第三个特征构成这个实体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架构、流程和机制。

为什么不叫“公司制”,两个原因,一是这个词,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说,而律师事务所一体化的实行,仅仅是内部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并没有改变律师制度。

二是容易引起别人的误解。很多人在听说了我们的公司化管理的时候,直觉上觉得我们是改变了律所的组织形式,从“合伙制”改成了“公司制”。又不少朋友上来就问:“你们的这种公司制,在法律上有依据吗?你们不是合伙人都是股东了?”

所以,我听到有人说我们的管理模式为“公司制”的时候,我时常会纠正一下,“是公司化,不是公司制”。再后来,有随着这种误解越来越多,我干脆平时只说“一体化管理”,不再提“公司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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