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家庭男主人去世,来吊丧沾亲带故的亲戚会很多以协助丧事为由像一群兀鹫一样云集到这家开始大吃大喝顺手牵手家中贵重物不顾亲人丧亲之痛瓜分财产……这种事就是“吃绝户”行为,这样的事难道就没有官府来管、没有舆论来批判这样毫无人性强盗般的行为吗?还真没有,生活在物质丰富年代、法制较为健全与人性时代的我们,的确是难以理解如此野蛮行径……
最近在阅读世情小说《醒世姻缘传》,书里讲了许多明代老百姓日常生活琐事,基本包含了人一生中的吃穿住行,对于研究古代生活细节的人来说是本非常好的教材,最为普通阅读者也能感受到书中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不同的时代,同样的情绪。书中最令人不寒而栗的是这样的一个情节:晁夫人先生、儿子先后去世,晁家族人说道莫叫他把家事都抵盗与女儿去了,我们合族的人都搬到他家住,前后管住了老婆子,莫教透露了一些东西出去,再逼他拿出银子来均分,然后再把房产东西任我们两个为头的凡百拣剩了,方搭配开来你们分去……抢桌子、抢箱子、抢粮食……后来与晁夫人关系良好的一官员路过此地,赶走了那些嚣张跋扈的族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官员的立足点是晁夫人有个庶出的儿子(即小妾生的儿子),因此那些族人的行为是毫无道理,所以官员可以毫无争议的判罚这些族人。
试想一下,假如晁夫人没有这个儿子,那么书中这个善心的老人将会在贫穷中了此残生。小说后面还出现了族人伪造晁夫人位了财产伪造庶出儿子是异姓小孩子过继来继承家产而引发的官司……也有族人中去世,其他族人争着把儿子过继过去,想的当然不是亲情,而是赤裸裸的田地财产继承。
当这样的现象在书中如此普遍,应该是当时社会正常现场,查阅了一下清朝法律,果然如此:“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这句话大意是,妇人需要凭族长选出合适的人过继过来,才能继承财产,而实际上妇人也并没有继承权,只是短暂的管理权,等孩子成年,要还给孩子。颁发于乾隆时期1775年的一条法律后来收入清会典,特别讨论寡妇择继。因为择继具有继承宗祧和赡养长辈的双重目的,允许寡妇选择她所喜欢的任何一个昭穆相当的族侄,这也是一条并无改变根本只是赐予一点仁慈的改变。学界也称为“强制侄子继嗣”在此法律基础上,《醒世姻缘传》中众族人才可以有恃无恐的入府抢劫。可以从字里行间读出本书作者是反对这样毫无人性以及极度不公平不合理的法律,几次这样的事件几乎都是族人吃瘪。
按照常理来说,越靠近现代,民俗和法律应当越开放,但是事实上唐宋在继承方面对于女性的照顾显然超越明清,那个时候更家注重女性的权利。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七月,审刑院详定的户绝条贯中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余二分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漪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如无出嫁姑姊妹侄,并全与同居之人。其中大意是即使没有儿子,如果有女儿,不管有没有出嫁,都能继承至少四分之一的财产。到了,南宋,相应的法条又更详细一些,户绝己立继绝子孙而又有在室诸女者,子孙“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在室诸女得四分之三……意味着此时女性继承的财产更多一些。
研读《红楼梦》中谈到林黛玉的财产问题,虽说曹雪芹刻意模糊了书中朝代,实际书中许多细节是清代民俗,那么林黛玉的财产问题其实就很明显了。如同在书中她自己说的:“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她父亲林如海的财产应该是被他侄子等继承,曹雪芹向来是温情脉脉,这样残酷的问题,他也并没有写出来,纵然是贵族贾链过去处理相关事宜,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也是无可奈何。
清朝灭亡之后到了民国,虽然立法上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规定女儿与她的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乡绅以及宗族势力强大以及乱世的背景下,民间依旧是按照明清传统来行事。
愿法律不在倒退,恐怖民俗永远消失在历史尘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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