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中,亚里士多德主要探讨了何为幸福,何为善以及它们之间的一个联系。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人生活的最终目标,是最高善,而善就是指一个事物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对于人来说,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生活应该为沉思,即理性思考。综上,简单点来说,如果我们想要得到幸福得到善,就要学会理性思考。当然,亚里士多德也同时指出,真正完满的幸福很困难,若一个人幸福,这种幸福应该终其一生,所以获得它需要一些运气。而在本卷结尾《德性引论》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现实生活”,将幸福再做一个更精确的定义,第二卷便是按照这个思路,接着着探讨“德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智德性,一种是道德德性,本卷他主要谈的是道德德性是什么,该如何获取。首先,他明确指出,道德德性需要后天通过实践去获得,而我们先天是具有获得它的能力的,所以只要我们通过建立好的习惯,就能得到道德德性。而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到了一个关键词“实践”,这体现出他比自己的老师更为尊重客观事实以及经验的特点。随后,他就开始研究“实践”的性质给予我们的影响以及我们应该做出怎样的实践。他认为“我们怎样就取决于我们实践活动的性质”、“由何种手段而来,由何种手段而灭”,所以说,我们是否具有德性,具有哪些德性,就是通过实践活动反映出来的,实践决定了我们是否能获取善,是否能取得幸福。而到底该如何实践呢?他提倡我们应该遵循逻格斯去做,那么我们就能更加容易地去获得适度。此外,他在本卷也第一次强调逻格斯并非像法律技艺等精确,所以说适度也并非能如此准确地去获取。
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直接就去研究“逻格斯”或者是“适度”这些比较冰冷的概念,反而思路一变,转而去关注了人的情感,这体现出他并非一个绝对的理性主义者。他认为,“我们必须把伴随着伴随着快乐和痛苦看作品质的表征”,因为“其植根于我们的生命之中”,所以“我们的研究无法避免地与快乐和痛苦相关”。读到这里,不得不说亚里士多德对于伦理学的研究的最大可贵之处就是在于他能够深入人这个个体的方方面面,细腻并且充满人性关怀,让我觉得他研究的是“我们”,而不是上帝在看着我们。他认为,若一个人的实践中体现了某种德性性质,可是他却是痛苦的,这并不能说明他具有这种德性。他提出,“对快乐和痛苦运用得好就是好人”,也就是说,我们要知道哪些是我们应该去追求的东西,做适合的事情并且从中能获得适度的快乐,这才算是拥有德性。自然,亚里士多德在下一卷具体德性的探讨中,对于这一点有更深一层的说明,比如说勇敢,并非恐惧的缺席,也就是说,做有德性的事情也并非决然就是快乐而没有半点痛苦。
在读上一章中我们能够明显感觉到亚里士多德认为并不是所有实践都是有德性的实践,也并不是所有的有德性性质的实践都能证明实践的人有德性,在做了有关情感的区分后,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探究何种实践才能证明一个人有德性,因此,他找出了合德性的行为以及有德性的人的区别。他认为,一个有德行的人,除了要去做有德性性质的事,勇于实践而非空谈,他做这些事时必须是自愿的,自己选择的,自知的,此外,还必须是长期去做这些事情,并非一时冲动。
在以上的章节中,有一个有趣的地方是,亚里士多德虽然在探究“德性”,但他并没有一开始就给德性下定义,再去做分析,而是先从人的活动去认识德性。这体现了他治学谦逊和实在的一面。在进行了以上探讨后,亚里士多德才开始对德性下定义,他认为,德性属于灵魂三种状态中的品质,这个定义与上卷结尾的引子相契合。他认为“每种德性都既使得它是其德性的那事物的状态好,又能使那些事物完成得好”,“那么人人的德性就是既使一个人好,又能使那些事物完成得好”,这就将德性与善联系在一起,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在陈述自己的伦理学观点时,“幸福”、“善”以及”德性”、“逻各斯”、“适度”总是紧密相连。在前文,亚里士多德已经提到,我们要按照逻各斯去实践,这样就能找到适度。接下来,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再次细说了逻各斯、适度以及实践的关系。他指出“道德德性同感情与实践相关,而感情与实践中存在着过度、不及以及适度”,“德性存在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而适度由逻各斯决定”。那么,我们该如何获得这种“适度”呢?亚里士多德说首先我们要避开极端,两恶中取其轻,其次是研究自己容易沉溺的事物的性质,以防我们做恶的事,最后就是要警惕快乐,不让他们干扰我们的理智。同时,亚里士多德再一次指出,适度虽然要通过逻各斯获取,但是,正如前文所说,逻各斯并不精确,所以我们也难以精确地知道以及做适度的事,所以我们只能向适度靠拢,视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的德性来源于符合逻各斯的实践,因为有了逻各斯,我们就能使我们的情感适度,做适度的事,最终使我们获得善,获得幸福。我佩服亚里士多德的地方就在于他在这部伦理学著作的推理中所体现的严谨、谦逊、耐心以及书中内容所渗透出来的人道主义情怀。他并非完全冷眼地去看待人事,也并没有像他的后人那样妄图用数学的方法来阐释伦理学或者是在探讨伦理学过程中有些偏执和功利,他对于伦理学的研究是非旁观、非主观的,深入了人心的内部,并没有将主观以及客观完全分离。只是说,虽然亚里士多德并非一个相对主义者以及怀疑论者,但是他对于逻各斯的能力的局限性的通透,也就决定了依据他的观点,我们依旧难以去找到一个绝对的定点来使人类达到共识。此外,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论述都基于对于幸福的定义上,也试图让人获取幸福,但是,正如他自己所说,幸福需要运气,所以他的这一部论著依旧不能像宗教那样使人得到确信和安全感,因为尽管我们去克制、去思考,我们也依旧有可能陷入灾难中,一旦缺乏理性的人,这个学说对他毫无作用。况且,他对于幸福的定义,对于德性的肯定,何尝又不是一种个人的信仰?那样,又如何让人信服?该如何回答他人关于“幸福”是否存在,或者“道德是否存在”等问题?在他的后续当中对于德性的探讨,我并没有拜读,但如果是希望以一种德性去要求人们的话,也一定会限于僵化当中。
如果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人的幸福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是方方面面、终其一生的。在我看来,我们可以探讨和追求幸福,但不应该去执着幸福以及迷信获得幸福的方法。因为,我们并不确定自己有没有这个能力去认识和获得全面的幸福,更别提幸福是否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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