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导语:用人单位违法、不合理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很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尤其是在职工不主动离职的前提下,只要没有重大的过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这就使得很多单位采取逼迫职工离职的一些见不得光的小手段,试图逃避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殊不知职工稍微懂法,就会让其适得其反。
现实中,变相逼迫职工离职的手段诸如削减福利、新老员工区别对待、工作任务加重、薪水待遇下降、不给安排工作、不发放绩效奖金、公司搬家、故意刁难等,对于这些恶意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职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要么要求单位改正,要么直接可以离职并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包括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其第45条更是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变相被迫离职,职工一定要积极维权,因为职工的过错问题单位依法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了,则应承担补偿金或赔偿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