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二者
1.具体危险犯属于作为结果的危险状态。
要求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如放火罪,需要分析所放火的大小,位置,风向等因素,而不能随便点个火就认定为放火罪。爆炸罪要具体分析爆炸物的大小威力危害性,而不能点个鞭炮就认为是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认定行为当时破坏的是交通工具哪个部位,对安全性影响的大小。而不能因为把公交车内座椅搞坏就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总之,具体的去分析行为当时的情况进而分析出危害性的大小,达到某种程度才认为是犯罪,这样才不会扩大处罚的范围。
2.抽象危险犯属于作为行为的危险属性。其危险较为抽象化,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要具体化的危险,就无法从源头控制这样的违法行为,所以无论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毒性和危害性多大,哪怕只有一点点,但是只要有这个行为的出现就应该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尽可能的打击犯罪。
即具体危险犯要求危险很具体,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认为犯罪(放火罪)。而抽象危险犯危险比较抽象,只要有相应的危险存在就要去认定为犯罪(生产销售假药)。
二、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1.结果无价值论强调的是行为的重要性,即行为要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如一个男人误把一个男人当作女人意图强奸,后面肯定是没有得逞。按照结婚无价值论,只能评价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而不可能是强奸罪未遂。因为他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侵犯到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这里压根就没有女性的存在。
2.行为无价值论看重结果,他意图强奸女性,也做了相应的行为,只不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构成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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