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真实的故事。
一家销售酒的比利时企业,在中国的办公室设在北京,想要在上海拓展市场。
我的一位朋友在上海做零售产品渠道销售多年,待业,正在寻找新的就职机会。
这家在华外企的市场总监是比利时人,中文说得贼溜,阴差阳错,在某招聘平台上联系上了我这位朋友,双方约好了在上海某咖啡厅见面,面谈过程十分顺利,当天就把雇佣协议签署了。
这家企业只招聘了我朋友一个人,在上海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市场总监偶尔会从北京飞上海来与我这位朋友碰碰面,平常主要通过微信、电话,及电子邮件沟通。
我这位朋友的职位是渠道经理,负责与上海一些高端酒吧关键人洽谈,允许这家企业的洋酒进入销售。
朋友工作很卖力,平均每天要见至少3家高端酒吧的关键人,见完后,每天晚上要把约见的情况向市场总监汇报,不但要汇报结果,还要汇报过程。
这家企业与我朋友签署的是全日制的雇佣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在大概两个月的时候,这位来自比利时的市场总监在微信上给他发信息说:“2个月下来,你没有促成一单合作,我们接下来就没法再继续合作了。”
我朋友被解雇了。
朋友很气愤,莫名其妙又失业了,没有一点准备。他找我倾诉时说:“没办法,还在试用期,人家不想用你了,随便找个理由就是。”
我当时和这位朋友想得一样,认为在试用期,企业只要不想用你,就随时可以以任何理由让你走人,不然要试用期干嘛呢。
直到后来一件发生在我身上的类似事件,才彻底打破了我对这件事情的原有看法。
我入职了一家企业任商务经理,负责公司内外媒介资源整合,与品牌主洽谈达成合作,为公司创收。在第二个星期将要结束时,公司的人事总监,突然找到我,说我不适合公司,要我主动办理离职。
我当时很纳闷,觉得莫名其妙,我刚来公司,屁股还没坐热,你说不合适就不合适,太随便了。
于是我就问她:“你说不合适,那么我想问,是哪里不合适啊?”
她正要说,突然旁边的同事(他和另外一位同事负责面试过我)插话说:“就是这两个礼拜下来,觉得你与我们预想的不太一样。”
也没说个所以然,不过听他这一说,我大概能猜到是什么原因了。就是前几天在会议室一起商讨方案时,我和他,还有另外一位同事发生了分歧。
于是他和另外一位同事就心怀不满,打击报复,向人事总监反映了对我的不爽,想要让我走人。
部门刚成立,我没有直属上司,所以人事总监就听从了这两位负责面试过我的老同事的,劝我离职。
我有一种强烈的被凌辱的感,我和他们理论一番后,就离开了会议室。
离开会议室后,我就想,他们一定不会善罢甘休,我不签离职单,指不定会强攻让我走人,即使不干了,也不能轻易离职,也要让他们付出些代价。
我认真研读了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企业辞退员工的条文是这样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职员要被证明的确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才有权随时辞退员工,且不用给任何补偿。
如我所料,第二天人事总监真的强攻了,用公司的邮箱给我发了一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给了三个无厘头的理由,分别是:
一、顶撞公司领导;二、不能胜任;三、严重违反公司纪律。
人事总监恶狠狠地逼迫我看邮件,我看了,然后和她大吵了一架,吵架那大概十分钟,公司近100号人,全部停下了手上工作,观看了这一幕。
吵完后,我离开了公司,公司随即把我从企业微信群里剔除了。
没几天,我把公司给告了。
开庭时,公司来了三个人,包括那位赶我离开公司的人事总监,拿出了厚厚一沓的书面证据,理直气壮地对仲裁员说:“他还在试用期,才上班2个礼拜,还顶撞公司领导,让他离开是合理的,不需要给任何赔偿。”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我的请求,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你也许和我之前想的一样,认为只要在试用期,企业就可以任意妄为,随意无理让一个人离开,不需要承担任何损失。
最后我要说的是,如果你在职场遭遇不公,请一定用法律保护自己。即便在试用期内企业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我那位朋友,当时如果明白这一点,那么他就可以让企业在肆意的行为后,付出一点点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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