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的现代化根据动力来源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在这种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传统的利益群体和传统观念相结合,一方面成为法的现代化的强大阻力,另一方面又使法的现代化进程呈现多样性。
在我国,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
A项中,不是内发型而是外源型具有工具色彩,说法错误。
B项中,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不是外源型。故B项说法错误。
C项中,外源型是被动的,说法正确。
D项中,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而不是司法主导型。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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