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伦理的分别,正好在于它们对“能为”(Können)的评价方式不同。[插图]信奉责任伦理的人,考虑他的行动之后果的价值(Erfolgswert),从而将行动获得实现的机会以及结果一并列入考虑;接受心志伦理的人,关心的却只是信念本身,完全独立于一切关于后果的计算。信奉心志伦理的人,志在一次又一次去鼓旺“纯洁意念的火焰”,他们追求的行动是全然“非理性的……这类行动的价值,只能在于并且也只应该在于一点:这个行动,乃是表现这种心志的一个楷模”[插图]。不仅如此,韦伯甚至断言,唯有同时遵行两种伦理的人,才是能有“从事政治之使命”的人。尽管这两种伦理的要求互相抵触,但是没有政治家可以只信奉责任伦理。总是会有一些情境出现,政治家在其中必须遵循他的信念,后果则是委诸上帝。[插图]我们如果同意上面提出来的诠释,显然必须对韦伯的这些说法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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