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知识体系中,有一个民法学概念—观念交付。意即在人与人之间的物的交付中,为了达到交付的目的,我们制定或是规定了一系列的交付方式,其中一个就是称之为观念交付的交付方式。不是现实的直接交付,也不是间接的指示交付,而是显得更为独特的,似乎有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这样一种交付形式,所以我们称之为观念交付。在观念交付中,我们的思想认识发生了改变,把本认为是我们的东西,转变为认为是别人的东西。观念交付显得更为抽象而又简单,好像是把简单的东西理性化,而不是具体的化,理论上显得更进一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应该获得认识不光是在人与物的相互作用中,还有更多的是人的认识层面上,更多的体现出人的理性认识的高度,而不是穷尽一切认识的不可知论。所以,观念的东西显得更为接近于人的理性,也只有在理性,才能真正成长我们的思维和提升我们的维度。而在对外界的探索中,更多的是遵循了前人的认识成果,来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而唯其能够表达出我们对理念的判断标准,还需着力于我们的生活世界中,来进行一个自我与外界互动过程的最好人设。以正确的心态和认识标准,来达到一个内外平衡的思维建构和思想历练,而从中创造出我们思想的火花及一切现实性的理由和怀疑方式,而由此通达我们的意识深处,以获得共有的凝聚力的这样一种迷途知返的形式,而不断地作用于我们的人际互动,而始终坚持正常的探索自身与外界,所获得的信息,并在自我的完善过程中,来达到一个内外的平衡与改变,以适应正常的人际交往模式,而不是刻板地应对生活中的一切和不顾外界感受的操作,而始终是一种游历人世之外无限遐想。因此,观念的东西还需是一种合乎人性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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