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我在本地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期房。2022年4月30日,该楼盘一期交房,我们按合同约定时间拿到了新房钥匙(现在房产证已办妥)。
交房当天,我与第三方(开发商委托)达成购买车位(一组子母车位,价格为135000元)意向,并付定金20000元,余下的115000元于2022年5月21日付清,收款方提供了pos签购单(两张)和红色手写收据两张。
其后,我多次联系车位销售人员索要发票,对方均回复,稍后开具发票。2023年5月8日,我再次联系销售人员,对方推介公司文员微信,让我找文员拿回发票。我来到设在小区里的车位销售处,对方文员拿出两张发票,数额分别是44727和20898(对方称余下的69375元发票由开发商出具,这次分两张开票为了规避税率),且收款事由为“服务费”。由于发票收款事由未注明“购买车位”,且开票数额与我实际支付不符,我没有按照对方要求“拿收据换发票”。
由于该房地产公司因为债务危机濒临破产,该项目的二期、三期已经停工,确定无法按期交房。所以该楼盘地下车库也无法交付使用。
至于对方要求我拿135000元的收据去换65625(44727+20898)元的发票,我宁愿拿着收据,也不想拿回所谓的“服务费发票。
都说所谓的购买车位,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而是购买了一定年限的车位使用权。
实话实说,当我看到发票上“服务费”字样,就感觉被套路了。
拿不到房又焦虑,拿到房拿不到车位也焦虑。不过,比起二期三期那些焦急等待的业主们,也许我们还算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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