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到一篇爱情故事,其中有一个情节,一对男女相恋,女孩的单位给员工都买了高额意外险,女孩因为非常爱男孩,受益人写的男孩名字。但是,后来男孩变心了,在出租房内老式楼梯的转角处放了一个玻璃柜子,并且给女孩吃了导致神志不清的药,设计女孩意外死亡,意图骗保。结果被女孩和朋友发现,最后被警察带走了。
故事挺好看,不过作者不是行内人,所以有些专业上的小瑕疵可以理解。
很多人可能都以为保险的受益人,不就像遗产一样,人不在了,钱我想给谁就给谁吗?
如果你要这么想,可就大错特错了。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于其他继承方式,确实想给谁就给谁,但是,保险的受益人却不是你想写谁就写谁的。
一、对投保人的要求
首先,来看下你可以给谁投保。
可以作为投保人给别人买保险的,需要和TA有可保利益。什么叫做可保利益呢?就是跟你有直系亲属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
《保险法》31条规定:
《保险法》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规定尤其需要注意,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可以作为投保人最直接的就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如果是兄弟姐妹之间,则需要有抚养、赡养的关系。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接受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投保,但需要做特别说明。对于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大多数公司只接受父母投保。
用人单位,是可以给员工来投保的,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
二、对受益人的要求
对于受益人的约定,《保险法》第39条是这样说的:
《保险法》对设定受益人的规定仅仅看法律条文,似乎对个人投保而言,受益人没有约定,就是想写谁写谁啊!但是,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第39条的司法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约定里包含了姓名和身份关系。前几年科技没有这么发达,投保多用纸质保单,投保流程不是十分完善,对于受益人的填写可能有关系没有名字,也可能有名字没有关系等等,造成理赔时的各种纠纷。
但是,现在的投保很多都可以通过APP进行,多个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不再使用纸质保单,投保流程更为严谨。在实际的投保操作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都会有关系选项。
我们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可以看到:可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并无其他选项。
被保人和投保人的关系选择受益人的选择就更少了,只有父母、子女、配偶。
受益人和被保人的关系选择投保的时候,需要姓名、身份关系、身份证号都要对上才能投,理赔的时候更是如此了。如果有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原则上是可以投保的,如果想指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为受益人,这样的个案需要单独向保险公司申请,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以后,保单才能生效。
像文章开头所描述的男女朋友,他们之间是没有可保利益的,不能互相投保,同样,也不能作为受益人。
三、延伸一下:老公可以给“小三”投保吗?
有女人担心,现在小三横行啊!老公可以给“小三”投保吗?保险的受益人可以写“小三”吗?
显然,根据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看似老公是可以为“小三”投保的。
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里面也没有写“小三”不能作为受益人。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却是行不通的,正常的投保选项没有直系亲属以外的选项,即使投保的时候写了配偶关系,投保的时候不查,理赔的时候没有关系证明也赔不了。如果理赔不了,这份保单需更换受益人,或者在被保人身故时作为遗产处理,也就是法定继承人了。法定继承人,依然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
受益人的指定,还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的。一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可能没有明确约定,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对于投保流程和理赔都有非常严谨的规定,投保人和受益人也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
买保险是为了转移家庭风险,关注专业知识,用好保险,才能正真的解决自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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