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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2021-02-22

作者: 大顺拗小败 | 来源:发表于2021-02-22 09:35 被阅读0次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向乙支付300万元研发费用,乙完成数控机床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机床出售给甲,价格暂定为5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完成该机床研发后,却以600万元卖给了丙公司,甲得知后提出异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吗?

    张三、李四家均养了狗,某日两只狗结伴将邻居王五家的鸡咬死并吃了。基于共同致害行为,张三李四承担连带责任。对吗?

    不对。合同有效。乙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不对。张三李四没有共同的故意。承担按份责任。

    答:不对。

    理由:《民法典》第86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双方对于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并未进行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转让。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与甲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对。

    理由:《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张三李四的狗单独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张三李四的狗的侵害行为构成原因力结合,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由二者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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