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慎发录用通知书

慎发录用通知书

作者: Sandy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20-04-23 16:50 被阅读0次

    版权声明: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否则视为转载未被许可。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企业经过招聘、面试,决定录用应聘者后,会向录用者发出书面的录用通知书。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报到时间、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内容。在双方未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这份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可以取消吗?

    【案例索引】(2019)苏0585民初1917号

    案情概况

    S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联合招聘博士后,招聘启事明确了申请者的多项任职条件,但对年龄未作要求。招聘启事还要求应聘人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同时向S公司和华东理工大学发送应聘材料。宋某按上述招聘启事要求应聘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并通过了S公司的面试。2018年10月11日,S公司处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宋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与宋某确认相关条款和条件。S公司同时还向宋某发出了员工入职体检的相关信息。宋某收到上述邮件后予以了回复,并于2018年10月24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13日,S公司再次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宋某发出《通知函》,内容为“我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发给您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您的录用岗位为华东理工大学与我公司联合建设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研发工程师-博士后工作站’,现经华东理工大学告知:根据2017年3月13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文件中对录用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的年龄的规定,您的年龄已超过该文件规定的不能超过35周岁的要求,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进站工作,故我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协商后,现正式通知您,您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取消原录用通知,如有疑问可与我公司联系处理善后事宜”。宋某要求S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协商不成。宋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太劳人仲不字﹝2019﹞第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宋某的请求“非因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该委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宋某遂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宋某与S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缔约过程是缔约双方期待合作、互相发生信赖关系的过程,双方均应诚实守信,以保护对方缔约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本案中,宋某按招聘启事要求向S公司应聘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如实陈述自己的基本信息。S公司在对宋某进行面试等审核后向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并告知了具体的入职时间。宋某有理由相信双方已就录用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基于信赖,宋某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S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以宋某年龄不符合要求为由取消录用,明显有违诚信,由此给宋某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宋某的总损失为40000元,S公司应赔偿宋某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企业用工风控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录用通知书”未做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S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构成要约,宋某接到录用通知书后予以了回复,构成了承诺,因此,该录用通知书对S公司和宋某均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要约可不可以撤销呢?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上述案例中,宋某邮件确认了录用通知书,而且还为履行承诺作出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因此,S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不能取消的。

    最后,提醒企业发出录用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录用通知书应附期限,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一周内不能书面确认,我司有权决定是否仍然录用”。

    2.明确录用通知书失效的条件。如:“应聘者无法于要求之报到日期报到,本录用通知失效”。

    3.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尽量不要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

    4.明确应聘者对录用通知书的确认并不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5.为避免就业歧视,最好让应聘者体检没有问题,再发出录用通知书。

    6.录用通知书并非法律规定必需文件,能不发则不发。建议通过电话通知应聘者到公司报到即可。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慎发录用通知书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apbaih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