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制胜

作者: 司马吹风 | 来源:发表于2024-09-03 06:18 被阅读0次

    我国于2009年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后经多次修订,至今有十五年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其中,第九章“法律责任”规定得很详细。

    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六条,都是关于生产经营者(注意,这个词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两个主体)造假、违规的处罚措施,诸如: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等等等。

    针对以上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及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十倍以下不等的罚款。另外还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

    可是到现在为止,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仍然层出不穷,特别是3.15晚会的揭露,更加触目惊心。

    什么原因让这些生产经营者无视法律、漠视良心,根本原因还是经济利益的驱使。

    利益的诱惑促使一些违法者与政府监管部门,往往产生漏网之鱼。

    尽管有些民间专业打假人积极参与,但是收效甚微,社会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始终难以杜绝。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只要稍微修订一下一个法律条款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说销声匿迹,也将是凤毛麟角。

    怎么修订?重奖举报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但是,如何奖励举报人,《食品安全法》语焉不详,具体操作之中,政府部门对于举报人,可能就是口头表扬而已,没有真金白银的物质奖励。

    我们知道,政府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问题,其线索基本也是依靠举报人提供的,很多举报人之所以举报,是基于良心和、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才举报,而且这些举报人,很多都是被举报单位的内部员工。这些内部员工的举报,一报一个准!

    但是很遗憾,这些线索不会太多,作为普通员工,他们要吃饭,要赚工资,要养家人,社会责任心不是特别强烈的人,他们不会选择举报。

    如果,法律规定,举报查证属实的,政府监管部门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的,其罚款的一半,奖励给举报者,会是什么结果?举报者还会担心自己没工作吗?生产经营者还敢造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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