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在公司招人,房屋出租等等情况,合同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大多数人不能弄清合同含义,往往掉入别人设好的陷阱中。
所以法律文字必须准确、严谨。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一字之差、天壤之别的情况。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篇。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合同就有效。
我们经常在合同中看到“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和“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两种不同的表述。两句话仅仅相差一个顿号。合同到底是仅签字就能生效?还是仅盖章就能生效?还是既签字又盖章才能生效?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合同方可生效。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方或双方仅在合同上签字未盖章或仅盖章未签字的,若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
所以大家在遇到合同签署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理解每个词语的意思,以避免生命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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