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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重要通告:关于5月1日后如何开票以及6月份申报的调整!

总局重要通告:关于5月1日后如何开票以及6月份申报的调整!

作者: 税之家 | 来源:发表于2018-04-24 09:56 被阅读0次

    5月1日后到底如何开票?能不能继续开原17%和11%的发票,如果能开如何申报纳税,红字发票如何填开?等等此类问题,应该是最近会计们最关心的问题,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专门做了相关的解读,大家可以学习一下!

    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等事项涉及信息系统升级完善的系统要求

                                                 

    一、 增值税税率调整

    (一)相关政策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将17%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将11%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需求主要内容

    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后台批量更新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并于2018年5月1日前分发至所有纳税人。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应于2018年5月1日零点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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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2018年5月1日后为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发行的税控设备,税控设备后台可授权税率为16%、10%、6%、0%以及现行有效的征收率。

    3.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存量一般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存在17%授权税率的,自动增加16%授权税率;存在11%授权税率的,自动增加10%授权税率。

    4.增加授权税率不需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手工发起,只要税控设备联网即自动实现授权税率变更。不具备互联网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持税控设备前往税务机关实现授权税率变更。

    5.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存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次默认为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可手工将税率栏次修改为17%或11%并开具发票。

    6.对于2018年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只能选择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不得开具税率栏次为17%或11%的发票。

    7.开票系统对外数据接口应同步升级,确保采用接口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能够同步完成相关系统升级工作。

    8.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应对政策生效时点进行控制,2018年5月1日零点前,不得开具16%及10%税率的发票。

    二、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相关政策规定

    2018年5月1日至**月**日,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自转登记次月1日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需求主要内容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设备底层及纳税人档案信息表中“纳税人类型”除“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外,增加新分类“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登记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新系统传递“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标识。

    纳税人类型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开票业务逻辑如下:

    1.税控设备授权税率为:17%、16%、11%、10%、6%、0%及现行有效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生效前,已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自行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原有发票票种,并继续使用结存发票开具,不需因转登记前往税务机关**缴销和重新申领。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功能为两个模块,“征收率发票开具”及“适用税率发票开具”。

    (1)纳税人通过“征收率发票开具”模块,只能开具税率栏次为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流程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致。

    (2)“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模块,包括“红字发票开具”及“蓝字发票开具”两个子模块。除特定纳税人外,纳税人应在线开具适用税率发票。

    ①纳税人如在一般纳税人阶段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部分退回、销售折让等情形,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通过“红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适用税率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适用税率红字专用发票流程和现行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一致。

    ②纳税人如发生开票有误情形,在开具红字发票后,可通“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适用税率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开具适用税率蓝字发票前,应录入相应红字发票代码、号码信息。系统校验红字发票信息一致后,纳税人可开具适用税率蓝字发票。一张转登记之后开具的红字发票只允许开具一张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开具适用税率蓝字发票后,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相应红字发票号码、代码信息。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8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二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情况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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