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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对应聘人员审查疏漏 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会怎样?|劳动

hr对应聘人员审查疏漏 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会怎样?|劳动

作者: 柠檬_dbcd | 来源:发表于2019-05-07 10:18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

           刘某就职于某软件公司,该公司出资6万元送刘某到国外进行培训,并与刘某签订了3年的服务期协议,即培训结束后刘某应再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培训结束回国后的第一年,刘某就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约,刘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了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软件公司发现刘某跳到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某和动漫设计公司对软件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软件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刘某赔偿软件公司损失,动漫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另,原劳动部在1996 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该案中,软件公司出资6万元送刘某到国外进行培训,并且双方签订了3年的服务期协议,标明违约将承担责任。刘某只服务一年便不辞而别,一者公司承担了培训成本,二者刘某存在违约行为,三者,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而动漫设计公司在招聘刘某时,没有对刘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作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结果导致自己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再次提醒HR在招聘人员时,应验明拟聘用的人员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拟聘用的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给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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