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直接的判断就是看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会加盖一个印有“一般纳税人”的长方形红色印章。
3、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转换。
从二者的认定标准来看,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或80万)是区分的主要门槛,小规模纳税人达到相应的标准后,必须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如果不进行转换,企业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在第一篇中提到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中有一个公式,其实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就有了变化,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税额计算相对简单,但简单是否意味着可以少交税呢?
企业在这里要做一个权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销售额的3%征收率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17%税率缴纳。
根据企业平均毛利,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销售价-采购价)*0.17大于销售价*0.03,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销售价-采购价)*0.17小于销售价*0.03,选一般纳税人,比较合适。
然而情况依然没有这么简单。
5、 神奇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以及其他。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从公式上看,在当期销项税额可以预计的情况下,如果当期进项税额越大,那么应纳税额就越小。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有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公式上看,企业的应税基数直接来自于销售额,因此无法进行抵扣,即便是企业手头上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收到了销售方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没有办法进行抵扣,要了也是白要,在会计上要直接计入成本。而实际上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同一台税控机,既可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决于交易对手的纳税人性质。一旦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错误的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就会形成一大堆垃圾数据,如果是大批量的出现这种情况,税务部门会对开票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
这里就会有一个很直接的推论:如果银行的信贷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标志为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上没有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但是这个企业却提供了大量交易对手开具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我们可以很直接的判断这些发票是假发票,双方的贸易背景是不真实的,连查验发票真伪的步骤都省掉了。
另外还有一个不太直接的推论:如果企业经过分析发现自己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那么它就会想方设法维持自己
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为了躲避税务部门对其资格的审查,企业会提供给税务部门一份假的报表,证明自己的销售情况非常的不好;当然企业同样会给银行一份假报表,证明自己的销售情况是多么的好;那究竟企业经营情况好还是不好,只有企业自己内部知道,所以还会有一份企业自己内部使用的报表。好吧,这个结论就是我高中时代的知道的一个定理——企业时常会做三份报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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