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专家罗翔谈到一个经典案例,深圳一个叫王鹏的,因为把自己养的鹦鹉孵化的两只“小太阳”鹦鹉出售给谢某,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获刑。
案件一公布,引发了热议。鹦鹉是人们喜爱的鸟类,最让人喜爱的是,它能模仿人说话,所以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他究竟犯了什么罪呢?据司法解释,出售野生动物罪。这里的核心,划重点,是野生动物,而自己养的怎么算是野生的?2002年高院解释,所有的鹦鹉都是二级保护动物,另外饲养的野生动物也是野生动物范畴,所以触犯了法律。
但2010年出台的国际公约指出,部分种类的鹦鹉不再列入保护范围。那么问题来了,王鹏到底知不知道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是不是野生动物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既然他不知情,就不是主观故意,在未知情(普遍观念)的条件下,是否依然要给予刑事处罚?
事情的结果,判处2年有期徒刑,也就是最高院给出判决的那一天,正好羁押2年时间,所以到点就放了。
这个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普世价值观念,如果放之四海而皆是,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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