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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部曲”之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离婚三部曲”之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作者: zero_9291 | 来源:发表于2018-07-21 14:23 被阅读0次

去年办理了数十起离婚案件,这些案子曾一度让我心力交瘁。所以今年果断将离婚纠纷从我的业务范围中剔除,但无奈还是经常有人咨询相关问题。其实,离婚涉及的问题无外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大类,今天我们先来说说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且仅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通俗点说就是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二是起诉离婚,即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时,任一方均可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里顺便说一下管辖权的问题,协议离婚的只能到颁发结婚证的地方领取离婚证;起诉离婚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于协议离婚这种你情我愿的事自然没什么好说的,我们主要来说一下起诉离婚的一些情况。

一、法律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二、人民法院并不是对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的立案受理,以下两种情形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或调节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三、现役军人无疑是盛世之下的负重前行者,因此《婚姻法》也对军婚做了如下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一般规定处理。

四、说到婚姻问题,不得不提的还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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